夫妻共有房屋 一方抵押也生效 |
| ????????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確認三被告簽訂的房屋貸款抵押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2003年12月,被告楊本欽向被告中國農業銀行連城縣支行申請貸款,被告楊本鈞系楊本欽的胞兄,向被告中國農業銀行連城縣支行提交瞭自己及妻子黃瑞雲的身份證復印件,出具瞭貸款抵押承諾書,承諾用自有房產為被告楊本欽的借款作抵押擔保。 法院審理查明,上述抵押擔保在房產抵押登記部門進行瞭抵押登記。貸款抵押承諾書及借款合同上房屋共有人欄處有黃瑞雲的簽名蓋章。因楊本欽未按合同約定還款,中國農業銀行連城縣支行要求楊本欽還款並要求楊本鈞承擔抵押責任。 原告黃瑞雲以看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後才知道夫妻共有的房屋用於抵押為由向法院起訴,並要求對貸款抵押承諾書及借款合同上黃瑞雲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在庭審中,被告中國農業銀行連城縣支行自認,無法確認上述簽名蓋章系原告本人所為。 法院認為,中國農業銀行連城縣支行作為抵押權人隻要審查抵押是被告楊本鈞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系、傢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在本案的抵押合同中,被告楊本鈞自願用房屋為被告楊本欽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關系已依法成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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