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星期二

金融業“十二五”規劃 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業“十二五”規劃 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業“十二五”規劃 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今天發佈,規劃提出建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研究起草《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序,加強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產之間的有效銜接。 

規劃提出“十二五”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主要目標是:社會融資規模適度增長,金融結構調整取得明顯進展,直接融資占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顯著提高。利率市場化改革取得明顯進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逐步實現,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基本實現全覆蓋,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支持科技創新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力度進一步加大。 

規劃要求,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序。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規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制和增資擴股。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 

規劃還提出,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服務的力度,增強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能力。 

關於民間借貸,規劃提出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的監測和監管,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為瞭落實規劃提出的目標,規劃要求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加快制定金融業綜合經營、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破產、上市公司監管、信用評級以及征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制定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法規和規章。 

此外,進一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期貨法、保險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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