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

典當行與珠寶商哪一種模式合作更好?

典當行與珠寶商哪一種模式合作更好?

典當行與珠寶商哪一種模式合作更好?


1.典當行貸款給珠寶商,珠寶商把珠寶作為質押品給典當行,到期還本付息贖回

2.典當行貸款給珠寶商,珠寶商不轉移質押物品,而依然在自己的銷售平臺銷售,但簽訂委托銷售合同,典當行派專人跟蹤,專款專用。

3.典當行貸款給珠寶商,珠寶商將質押品委托典當行代為銷售,但不影響質押貸款的合約的存在合法性,銷售的珠寶充抵典當本金和費用。

這幾種模式哪一種用的更多?哪一種更符合雙方利益呢?大傢探討一下,學習學習! 

而且,有一個前提要論證,珠寶商到底有沒有到典當行貸款融資的需求或願望? 

陜西省西安市網友:

我認為第二種好些,可以理解為權利質押,隻需將珠寶的相關鑒定證明之類的權利證明質押到典當行,就可運作。成本小,風險小,又不影響珠寶的銷售,因為最終贖當是需要依靠珠寶的銷售收入的,若放在典當行肯定會影響到銷售,因為現在大多數典當行並沒有附屬的寄賣行,即使是有人收購也給不上價的。再說還有典當行的人入駐珠寶行,應該沒什麼可擔心的! 

yaozilang

沒有這種權利質押方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隻有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才能進行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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