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超標”利息要在本金內扣除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超標”利息要在本金內扣除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超標”利息要在本金內扣除


溫州市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相當部分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而此類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高利貸通常無法得到法院保護,但以往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當事人已經支付的“超標”利息,往往不會專門予以糾正。而在“金改”大背景下,溫州多個法院給出瞭新的答案:已經付掉的利息,超出銀行同期同檔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要在本金中逐筆扣除。 

今年423日、424日、522日,龍灣法院開庭審理瞭不同借款人訴陳某的四件民間借貸糾紛案,具體案情如下:201045日陳某向張某借款20萬元;2010427日陳某向張某借款22萬元;2010710日陳某向張某借款19萬元;2011419日陳某向張某借款4萬元。 

經法院審查,陳某實際收到的借款本金分別為18.6萬元,20.46萬元,17.7萬元,3.72萬元。 

“顯然,借款人預先扣除瞭部分利息。”經辦法官稱,四筆借款,月息均為七分,這意味著陳某在借款一年後需要還的利息是本金的84% 

在堅持瞭一段時間後,陳某再也無力繼續按約定支付借款本息,最終為自己惹來瞭官司。 

龍灣法院從我市金融改革的現狀及維護正常的民間借貸秩序出發,根據溫州中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指導意見,利用專門軟件,將陳某支付的利息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逐筆在本金中抵扣。 

今年5月,溫州中院公佈30條《關於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幹意見》,指出要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效力,保護合法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正當投資權益,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依法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傾向,切實減輕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 

“以前已經付掉的利息,即便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法院也往往不會再追究。”我市一名專註金融案件的律師稱,但如今不同瞭,前不久,他代理的一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瑞安法院判決時,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也被法院在本金內逐筆抵扣。而他一名同行去洞頭法院開庭時,法官便明確告訴他,超出部分要在本金內逐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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