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星期二

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必要性分析

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必要性分析

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必要性分析


伴隨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民間金融一直是一個不可回避的現象和理論問題,人們對民間金融問題的認識經歷瞭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起初,對於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活動,人們都把它稱作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作是一種惡性的、需要取締的活動。 

此後,隨著正規金融體系在發展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如中小企業貸款難等問題,人們逐步認識到民間金融存在的價值,與正規金融的有組織性相比較,人們將這些所謂的地下金融稱之為“非組織民間金融”:它相對於有組織的金融體系,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壓抑外的一種民間自發形成的融資關系,人們開始把它當作一種中性的融資活動,沒有非法與合法之分;由於它的非組織性,表明這種金融活動的市場無序及潛在的巨大風險,金融管理的目標是如何讓這種金融活動有序化和如何有效規避這些風險,而不再是打擊取締。 

然而,民間金融“中性觀”在金融改革的實踐過程中仍然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現為:在這種“任其自然”的觀念中,民間金融固有的不規范性難以克服,隨其發展壯大,將引起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更重要的是,從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過程來說,民間金融的不規范、無組織,使得國有金融體制改革失去瞭市場支撐。民間金融強大的市場活力,促使人們經歷瞭“惡性——中性——良性”的認識發展過程,筆者以“良性”意義上來理解目前以及未來的民間金融市場,認為民間金融良性化、市場化應該成為基本的認識。本文從金融市場的需求層面來分析開放民間金融市場的必要性。  

民間金融是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 

認識中小企業、三農經濟融資難的問題,要從金融市場供求結構的矛盾方面來理解。隻有將民間金融良性化、市場化,才能促進其快速發展,徹底解決金融市場的供求矛盾。應該正視我國目前“草根經濟”要求與“草根金融”相匹配的現實,通過民間金融(以至民營金融)與國有金融的共同發展,來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 

在新中國金融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大一統金融體制是為適應國有計劃經濟而形成的一種有效資金供求模式。與國有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金融體制也進行瞭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我們可以發現其中一個基本的矛盾:在金融市場上,資金需求結構發生瞭巨大變化,而資金供給結構並沒有發生相應改變。 

具體分析,從資金需求層面說,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個體經濟、農戶經濟等各種經濟成分都成為融資主體,而且不同成分又存在多種資金需求,金融市場的需求狀況比之大一統金融體制下發生瞭根本變化;但從供給層面說,金融體系產生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技術層面,國有金融體制下的、舊有的供給結構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如金融體系缺失、利率管制過嚴、金融管制過多、金融市場競爭不足、金融產品創新不夠等問題繼續存在。 

所以,認識中小企業、三農經濟融資難的問題,要從金融市場供求結構的矛盾方面來理解。同樣,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正是社會部分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金融體系中得到滿足的結果,是金融市場供求結構矛盾的產物。問題是,不管是受到抑制的、或得到認可以中性形式發展的民間金融,無論從供給主體方面,還是從供給數量方面,都不能很好地彌補供求矛盾的缺口,隻有將民間金融良性化、市場化,才能促進其快速發展,徹底解決金融市場的供求矛盾。應該正視我國目前“草根經濟”要求與“草根金融”相匹配的現實,通過民間金融(以至民營金融)與國有金融的共同發展,來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 

第一,民間金融市場與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融資結構相匹配。資金短缺一直是困擾民營企業發展的瓶頸,限制瞭民營企業的投資能力。當前,民營企業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靠自我積累、滾動發展,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十分有限。雖然從1998年以來,為刺激民間投資增長,政府陸續出臺瞭一系列政策,其中影響較大的是中央政府首次要求銀行“增加向中小企業貸款”,但由於經濟運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矛盾以及民營企業本身的某些缺陷,使銀行對其貸款存在抵押擔保難、跟蹤監督難和債權維護難等問題,實施效果不明顯。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立足於解決金融市場的供求矛盾問題,民間金融市場可以填補國有金融體制留下的這種市場空白,主要表現為:一是承諾機制匹配,在法制不健全特別是對私有經濟的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可以借助社會習俗、倫理等力量,作為其供給、償還資金的承諾機制,或者通過一系列不變現的形式進行承諾,可以減少經濟資源變現的環節,這將極大地降低承諾成本,增加承諾的有效性。 

二是資金流通機制匹配,與國有金融機構傾向於大客戶、大資金經營的方針不同,民間金融和中小企業的資金供求數量都是中等偏小的,且資金流通時間可以靈活多樣,好借好還,再借不難。 

三是補償機制匹配,一般情況下,無論是盈餘積累還是彌補虧損,民間金融或民營企業都以自己經營所得作為唯一的補償機制,而不像國有企業或金融機構可能從國傢取得補償,它們的補償存在相同的約束條件,在發展規模或路徑上具有一致性,能夠提高資金配置的效率。 

因此,允許民間金融走向市場,成為合法的融資渠道,將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為中小企業發展壯大提供體制保障。 

第二,民間金融市場能適應三農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農業生產的季節性,決定瞭資金需求的季節性,要求供給方便靈活,民間金融比之國有金融機構具有經營管理方面的靈活性,更能適應農業經濟要求;農戶為主的生產組織結構,決定瞭資金需求的分散、小額,盡管政府想方設法出臺優惠政策,希望增加對農民的金融支持,效果並不明顯,但民間金融和農戶經濟具有鄉土同根的淵源,生來就能相互適應,在承諾機制、補償機制、流通機制等方面能夠很好的契合,發展民間市場,將極大促進三農經濟的發展。 

第三,發展民間金融市場能方便群眾融資、刺激居民投資和消費。在當前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滯後,個人信用尚不發達的金融市場背景下,民間借貸以其手續簡便,動作靈活等特點在方便群眾生活和促進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融資功能。根據有關部門統計和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民間投資約占社會投資的359%,其中,超過34%的民間投資來源於非正規金融途徑,其融資的方式有銀行式的間接融資,也有民營企業直接向社會非公開集資,如股權式、債權式、信托式、存款式等,民間借貸成為民間投資很重要的資金來源。 

由於消費貸款屬於數額小、成本高、手續繁的零售業務,加之居民要取得有效的抵押擔保有很大的難度,當前,金融機構對居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采取慎之又慎的態度,消費貸款可謂“雷聲大、雨點小”。而隨著我國一系列啟動消費政策的出臺,居民購房、教育、旅遊、買車及購買其它高檔生活用品的消費需求與日俱增,方便靈活的民間借貸,在促進居民消費增長方面無疑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第四,發展民間金融市場有利於促進金融創新。日益增長的居民借貸對金融機構形成瞭很大的市場競爭壓力,使金融機構在發展批發業務的同時,不得不創新金融產品、優化金融服務,開拓以個人金融為主的零售業務。事實上,金融批發業務在各大商業銀行之間已基本分割成形,而零售業務卻存在很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民間金融市場份額的上升既能促進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的改進,同時也在呼喚著更多的中小金融機構的誕生。金融創新的形式將是多種多樣的,但開放發展民間金融市場無疑是最核心的內容,隻要明確權利與責任,我國民間金融的豐富實踐和創造力將在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方面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民間金融市場是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器 

將民間金融正規化、組織化,將有利於割斷這種資金聯系,地下經濟將逐漸萎縮。開放民間金融市場,必將促生相應的數據收集、整理、報告、處理系統,也將形成一定的資金管理與檢測體系,等於是將這些資金暗流明確化、正常化,等於是開通瞭民間資金運動的信息渠道,利於宏觀經濟金融管理和穩定。 

從微觀角度說,當民間金融處於地下生存狀態時,其資金供給受利益趨使,將更多考慮資金的回收安全和盈利性,而疏於對資金用途的考察,將更多考慮資金需求者的經濟實力,而更少考慮需求者的經營合規性,這就難免出現民間資金流向地下經濟領域的情況。可以做出一個基本判斷:地下金融和地下經濟的規模正相關。在這種資金供求鏈條中,如果嚴格取締民間金融,有利於打擊地下經濟,問題是因此抑制瞭民間融資中有效的資金供求關系,等於是將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潑掉瞭;如果放任民間金融中性的存在發展,將導致地下經濟隨民間金融同時發展的局面,不利於社會穩定。 

鑒於此,將民間金融正規化、組織化,將有利於割斷這種資金聯系,地下經濟將逐漸萎縮。這是因為,一旦投資建成正規的金融組織,其專用性投資將約束其更看重長期穩定的收益而不是短期的風險性收益,其品牌效應將約束其將資金投向正當的、陽光的領域而不是違規的、陰暗的領域。 

從宏觀角度說,民間金融的供給屬於暗中運動的資金流,資金運動形式、數量、方向、地域等因素是政府難以掌握和調控的,給政府宏觀調控增加不確定性,而且這種不確定性隨其市場容量的擴大而放大;另外,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資金流通的時間、數量也是不確定的,金融調控的難度增加;進一步,這些資金的結構比例和分佈也是變化莫測的,面對可能的市場利好,民間資金將蜂擁而至某一行業、領域或物品,導致資金流入方價格驟漲而流出方價格驟降,給穩定市場價格造成困難;再進一步,從其贏利的方式來說,民間金融甚至於就瞄準政府的政策打遊擊,從中擾亂宏觀經濟金融秩序,難以達到預期的宏觀政策效果。 

開放民間金融市場,必將促生相應的數據收集、整理、報告、處理系統,也將形成一定的資金管理與檢測體系,等於是將這些資金暗流明確化、正常化,等於是開通瞭民間資金運動的信息渠道,利於宏觀經濟金融管理和穩定;同時,這樣一來,民間金融的利益就成為明確的、社會資金運動和供求的價格信號,這些信號將直接服從於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成本約束,將增強經濟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 

民間金融市場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市場支架 

民營金融的發展壯大不僅是自身成熟的過程,更是國有金融體制改革的市場支架。而民營金融從哪裡來,其生存的土壤就是民間金融市場化,市場發展過程的邏輯關系是:開放發展民間金融市場,以產生有競爭力的民營金融機構,通過民營金融的發展,縮小國有金融的比例,並為國有金融體制改革打下市場基礎。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進行,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也逐漸深入,無論是資金的吸收、組織、流通、使用、核算、管理等環節,還是在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方面,都發生瞭深刻的變化,然而,一個不爭的現象是,近年來,關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但真正有成效的改革措施難以出臺,金融體制改革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環節,也就是說,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相對緩慢瞭。 

究其根源,就是在國有金融體制之外沒有出現民營(民間)金融成分,這可以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中得到證明。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裡,無論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還是城市或工業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的起點都是開放市場、發展民營經濟,即在改革國有經濟的同時承認並開放民間市場,如農產品(000061)市場、城鄉物流市場、工業品市場等,改革的同時經歷瞭一個民營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市場發展過程,改革的漸進過程其實是國退民進的過程。 

在這裡,國有體制外的民營經濟成為支持改革進程的一個重要支架,一是民營經濟的發展促使國有經濟效率提高:民營經濟的示范作用,促進國有經濟轉變管理方式;民營經濟的競爭,促使國有經濟形成一定的預算約束。二是形成一個可操作的、贖買國有經濟的機會成本,成為國有經濟轉型的基礎,盡管在國有經濟民營化的進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比較嚴重,但不可否認的是,民營經濟的體制外運行,給國有資源提供瞭一個可參考的市場價格,人們以此認識國有資源的應有價值,甚至隻有憑此才能反映出國有資源的流失問題。 

金融體制改革,同樣應該走“發展民營金融、為國有金融改革立基”的漸進之路,金融體制改革小范圍的進程和經濟體制改革大模樣的進程具有等同性。可以設想:從國有金融體制內部打破其壟斷經營地位是不可能的,發展民營金融、培育體制外部的力量,達到內部改革的目的,是金融體制改革的基本選擇;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也將經歷這樣的過程:“國有金融為主、民營金融為輔”——“國有金融和民營金融相當”——“民營金融為主”。 

在這裡,民營金融的發展壯大不僅是自身成熟的過程,更是國有金融體制改革的市場支架。而民營金融從哪裡來,其生存的土壤就是民間金融市場化,市場發展過程的邏輯關系是:開放發展民間金融市場,以產生有競爭力的民營金融機構,通過民營金融的發展,縮小國有金融的比例,並為國有金融體制改革打下市場基礎。 

綜上所述,分析民間金融問題,不能單純看到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地下金融活躍、非法融資頻繁等為其提供瞭生存土壤,應該站在國內金融體系缺失、國有金融壟斷體制與嚴格控制的角度來認識其制度意義和市場價值,應該站在完善金融市場的大前提規劃其未來發展趨勢。開放民間金融市場有利於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更有利於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良性發展,發展民間金融市場是必要的,我們可喜的看到國務院設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說明民間金融改革進入制度頂層設計並逐步展開,它對於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使民間融資逐步陽光化,保障民營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無疑產生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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