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明:對信托機構立法已迫在眉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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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來,信托業迎來瞭發展的重大機遇,行業規模和業務水平都有瞭長足的進步。這其中,《信托法》奠定的基礎功不可沒。但是,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信托業的發展,作為一部單純的信托關系法的《信托法》也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亟須進一步完善。那麼,應在哪些方面對《信托法》進行完善?如何完善?記者就此采訪瞭周小明博士,他在十年後的今天重新評價瞭當年參與制定的這部法律。 記者:《信托法》推出整整十年瞭。作為當時起草組的成員,您認為在《信托法》的制定過程中,哪些問題的解決最有意義?十年來,《信托法》對信托公司發展起到瞭不可磨滅的作用,回頭看的話,您怎樣評價當年《信托法》的立法工作? 周小明:當年在起草《信托法》的過程中面臨的挑戰主要有兩個。第一是這部法律的針對性或者說想解決什麼問題。最初草擬《信托法》草案的時候按照金融業立法的通例包含瞭信托關系和信托機構這兩部分。但1997年開始,信托業啟動瞭三年的全行業改革。國務院法制辦提出正在整頓的信托業經營范圍和管理體制還不清楚,建議《信托法》不要將信托機構納入調整范圍,而僅就信托關系納入立法范圍。於是,《信托法》最後通過時成為瞭一部單純的信托關系法。雖然,信托機構沒有被納入立法范圍,但不管怎樣,最後的《信托法》確立瞭信托適用范圍是民事信托、商業信托和公益信托,這為後來信托公司的展業打下瞭良好基礎。第二個挑戰是立法技術。《信托法》既要吸收英美法的信托本質,又要避免與我國現行法規形成沖突。比如,英美法中信托的基礎是委托人要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但這與我國“一物一權”的民法相沖突,因此,《信托法》采用瞭“委托給”這樣的表述,再通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條文,在實質上確定瞭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的實質等,在許多具體條文中以這樣的形式比較好地做到瞭內容與實質的統一。 記者:對於目前信托行業發展中存在的法律不健全問題,比如稅收制度、遺囑信托的管理等,您認為《信托法》需要完善哪些方面?不能及時完善的根本原因是什麼?應采用怎樣的方式去解決? 周小明:《信托法》設立的目的是在規范信托業的同時,促進行業發展。從促進信托事業發展的角度講,《信托法》確實非常需要完善。第一,《信托法》實施十年間已經暴露出很多漏洞。比如,信托定義中的“委托給”到底怎麼解釋,到底要不要財產轉移?從《信托法》體系來看需要轉移,但又沒有具體條文明確,容易產生糾紛;關於信托成立的規定中沒有“信托財產的轉移”是信托成立的條件這一表述,這就意味著何時設立有效信托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等等。對於法律條文漏洞的解決辦法是需要最高法院對《信托法》進行司法解釋,這已經非常有必要。此外,在時機成熟的時候還可以對《信托法》在立法層次進行修正。第二,信托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設亟須建立。因為,信托建立瞭“一物二權”的新的法律體系,這部法律的實施需要整個配套體系一同建立。比如,信托配套的稅制欠缺,造成對信托征稅出現瞭多征和漏征的情況,也影響瞭像不動產信托這樣征稅環節多且重的特定信托活動的發展。再比如,過戶制定配套方面,信托公司遇到瞭很多機構不承認信托文件作為過戶轉移的依據的情況,迫使一些公司不得不使用“假文件”通過審批。很多制度的欠缺,對投資者利益、行業競爭的公平性等都有損害。 至於《信托法》不能完善的原因,最根本的是全社會對信托的認識依然不夠,甚至出現誤解、曲解。因為,除營業信托規定由國務院完善之外,信托配套制度中並沒有明確由誰來完善《信托法》。因此,我認為要解決《信托法》不能完善的問題,需要全國人大自上而下地推動對《信托法》的立法檢查,督促行政機構有效實施法律。 記者:從法律角度,您怎樣看“新兩規”和《凈資本管理辦法》推出的作用和意義? 周小明:“新兩規”的主導思想符合信托業的發展方向,其核心是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在“德”、“能”兩方面推動信托公司的正確發展,塑造信托公司忠誠於受益人的文化。從實踐效果看,“新兩規”的預期目標在實踐中已經產生瞭非常正面的效果。“新兩規”實施3年來,信托規模每年高速增長,盈利能力有瞭巨大提升。 對於《凈資本管理辦法》,應該這樣認識:雖然從道理上講,對信托公司的監管不應該采取這種管理辦法,但在目前的情況下,這對信托公司絕對是有意義的。因為它促使瞭信托公司回過頭加強內部管理,而不是盲目進行規模擴張。長遠來看,《凈資本管理辦法》是一個過渡性的監管措施,今後也應該不會以這種形式存在。 記者:您在去年信托業峰會的演講中提出,很擔心目前信托業兩個問題:個別問題全局化和局部問題整體化。您覺得這些問題目前有多嚴重,這是否是目前信托業面臨的最大挑戰? 周小明:我所說的個別問題全局化和局部問題整體化,實際是指監管政策和監管取向的不明朗。因為這意味著信托業所依賴的最重要的外部環境不確定,信托公司很難做出長遠的規劃。首先,信托公司需要塑造全行業的信托文化,這也是信托公司內部轉型的核心。這個文化的核心首要是“合規”,隻有全行業合規經營才能將信托業打造成主流金融行業,才能讓監管明確取向。其次是“守信”,要忠實於受益人的利益。最後,要“有能”,要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建立信托文化核心是內因,監管取向是外因,兩者相互影響。 記者:《信托法》是信托公司十年間實現“華麗轉身”的基礎,但信托公司業界也一直在呼籲一部針對信托機構的法律,作為這方面的專傢,您對此怎樣評價? 周小明:對信托機構的立法已經迫在眉睫。統一的理財市場亟須一部統一的信托機構的立法。從立法角度來說,《信托法》本來已經授權瞭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隻要國務院盡快落實職責,就能有效解決目前的問題。 記者:最後,您怎樣看信托業未來發展前景? 周小明:經過十年實踐,已經可以得出以下三點結論:第一,信托業長遠發展的基礎已經奠定,我國信托的市場基礎的成長性將持續相當長的時間。第二,信托公司的發展模式已經確定。過去,我也認為信托公司要有一種長效的盈利模式、業務模式和可持續表標準化產品。經過十年發展,我現在認為,信托業的發展模式就在於利用信托的靈活性,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解決市場的問題。這也是信托公司的最大優勢。第三,信托公司個體還應該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差異化發展模式和競爭優勢。總體來看,未來信托業的大發展指日可待。 推薦閱讀: 創業典當:加強人本文化建設 提升行業核心競爭力來源:創業典當 編輯..2011-08-15 國傢《鑒定估價師》職業資格培訓班開始報名來源:2011-08-15 聚首沈陽探討典當熱點問題 交流會取得圓滿成功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2011-08-15 圓形裸鉆價位參考目錄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2011-08-15 上海黃金交易所2011年8月12日交易行情來源:上海黃金交易所..2011-08-15 |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周小明:對信托機構立法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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