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典當的風險及其防范(二) |
(二)人為地自設障礙 我們典當行搞房地產抵押典當比起銀行業,遇到的障礙本來就多,我們不能再自設障礙,目前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企業房產抵押典當要經主管部門批準;集體企業房產抵押,要憑職代會的決議;股份制企業房產抵押要憑董事會決議……。我國企業早已實施法人治理結構,各種類型的企業所擁有的資產屬於企業的法人財產,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依法享有對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民事權利。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完全有權利行使上述各種民事權利,根本不需要這個批復那個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指出,“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廠房等財產與債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如無其它規定無效情形,不應當僅以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由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早在 2、關於抵押房產騰空和過戶問題。現在有不少抵押權人,為防萬無一失,在房產抵押時,要求抵押人將抵押物騰空或過戶給抵押權人,再辦理貸款。這樣不僅增加瞭工作的麻煩,一個抵押物兩次過戶,要多交多少稅費?無形中增加瞭抵押人的負擔。同時與房地產抵押的法定含意不符,“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要人傢騰空、過戶,不能叫“不轉移占有”。可見,要求房產騰空、過戶後再辦抵押放款,是於理不通、於法不符!抵押就是要按抵押的法規辦事,否則將犯法律錯誤。 3、住宅房產抵押合同都要到房管部門登記,所有共有人都必須要簽字。共有房產抵押要登記,共有人都要到場並在抵押合同上簽字同意抵押,這是辦理手續的必要程序。但不能千篇一律,還要區別具體情況:一是一處十幾萬元或幾十萬元的房產,客戶急要幾千元或近萬元的錢用,隻要信譽好,用途正當,有還款能力,典當行瞭解的,有些典當行直接收瞭房產地產證就放款瞭,也有的典當行隻要共有人到場簽字收下房產證放款的未嘗不可。抵押人還不瞭債務時,賴帳,經濟上可能不劃算,還要落個不好的名聲,萬一要訴諸法院,隻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還是保護的。這樣更符合方便、快捷的特點。二是有些客戶房產共有人出差或長期在外,急等錢用,要以房地產權抵押怎麼辦?有些典當行,按共有人份額,對屬於持證人的部份進行抵押給予貸款。《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按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同時又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對共有人的財產抵押,共有人不能到場的,不能簡單的視為能否抵押,重要的是我們在事前和事後做好工作。安徽蚌埠興達典當行陳孝凱同志在大連研討會上講,“手續要完備,我認為必須要完備,但不能為要求完備把典當行的小、快、靈的特點丟掉,否則人傢就不會到典當行來瞭。”是有道理的。 4、個人住房抵押時,要先把占用土地使用權買斷。這是某銀行總行提出來的,不少典當行也學著辦瞭。這個問題在 |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風險及其防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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