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加快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

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加快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

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加快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


今年初,全國第四次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指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從浙江的實踐看,現行的金融管理體制已經越來越難以滿足民間金融不斷發展的需要。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總體上看,現有金融管理體制是與我國工業化發展相適應的體制,但目前浙江已經步入工業化中後期,特別是城鎮化正在加速推進,金融需求結構已經發生變化,而我們還沒有建立與城鎮化相適應的金融管理體制和金融供給體系;二是從目前情況看,浙江正規金融的保障是充分的,監管是有效的,但與城鎮化相適應的民間金融、微觀金融供給是不充分的,監管是不完善、不健全的;三是從改革的推動力看,一般來說,正規金融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需要“頂層設計”整體推進,而民間金融的改革是自下而上的,需要“基層首創”逐步推動,但目前這種自下而上的改革顯然缺乏制度和法理支撐。 

金融改革是深層次的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近年來,浙江在健全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上進行瞭積極探索。特別是在國務院的重視和央行等國傢部委的支持下,浙江爭取到瞭兩項全國性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點。一項是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試點,重點突破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民間資金多投資難的“兩多兩難”問題;另一項是由人民銀行總行和省政府共同批準的麗水農村金融改革試點,重點是突破城鄉金融“二元化”問題。這兩項試點,既涉及地方金融特別是民間金融的改革創新問題,也涉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的完善和健全問題。尤其是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其突破口和重點之一就是通過自下而上的改革創新,務求在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上取得突破,並積極探索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機制。 

民間金融實現規范化、陽光化的突破口:一是建規矩,二是開通道。 

所謂建規矩,就是抓緊研究出臺有關民間金融的法律法規。我國已經先後出臺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而民間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的。在溫州金融改革試驗推進過程中,要積極爭取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支持指導,在浙江先行制定有關民間金融的管理辦法或者地方性法規,為引導民間金融從“地下”走到“地上”提供法規保障。 

所謂開通道,就是開辟民間資本轉化的陽光化、規范化通道。當前,民間資金更多地像一股“暗流”在地下湧動,如何通過金融創新讓其湧到地上來,轉化為實體經濟投資,亟需進行積極的探索和突破。正如省委書記趙洪祝所指出的,要通過建水庫、挖渠道、造閘門,把民間金融之水引到地上來灌溉實體經濟之田。因此,在溫州金融綜合改革推進過程中,除瞭積極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村鎮銀行和各類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的同時,也要積極探索設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網絡中介服務機構以及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等,為民間資金的投融資搭建新的平臺和載體。 

民間金融實現規范化、陽光化的標志是“兩個下降、兩個改善”。 

眼下,對以民間金融“兩化”為主要內容的溫州金融綜合改革到底會取得怎樣的實質性成效,學界和業界眾說紛紜、見仁見智。筆者認為,在創新金融產品、增加金融供給和金融業自身加快發展的同時,溫州金融綜合改革取得成效的最直接體現是“兩個下降、兩個改善”:民間融資成本明顯下降,地下金融比例明顯下降;實體經濟金融服務明顯改善,中小企業、“三農”金融服務明顯改善。我們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圍繞加強金改組織保障體系、地方金融組織體系、民間資本市場體系、金融服務體系、風險防控體系等“五大體系”建設和十二項主要任務,有序推進金融綜合改革。制訂民間融資管理辦法,研究設立“溫州民間融資利率指數”,及時監測和發佈民間融資利率,為民間金融定價提供引導,等等。 

民間金融實現規范化、陽光化的關鍵和根本在於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 

一是積極探索分層管理。要積極探索中央和地方分層管理體制,在確保監管有效性的同時,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靈活性、操作性和主動性的特點,促進有效的分工與合作。特別是對創新性的金融組織和金融市場主體,應更多地由地方政府進行監督管理,避免出現“一行三會”監管之外的盲區。 

二是強化法理支持。溫州已經嘗試建立瞭全國唯一的地方金融管理局,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和投資類機構以及網絡貸款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進行管理,但目前隻能開展專項檢查式的管理,對它們進行日常監管還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因此,下一步應該賦予相應的管理職能,為他們進行依法監管提供規章和制度的保障。建議國傢層面要研究出臺法規或者規章,或者授權地方政府出臺地方性法規,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監管職責和權限,包括對民間金融等監管職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實防范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 

【作者為省政府副秘書長、省金融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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