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典當惹出巨額官司 |
引題: ??? 近幾年來,具有質押融資、濟危救急性質的典當行業在新疆迅速興起,把典當物當做“保險櫃”、“及時雨”的意義不僅適合瞭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適合瞭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 在法律與財富的天平上,利益的傾向性往往使籌碼在平衡中失去瞭重心,這也就引發瞭質押方與典當行糾紛案例的屢屢發生。 ??? 不久前,昌吉洲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260萬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便是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此後,被告借款方在輸瞭一審後,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8月22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瞭此案,並作出瞭將擇日宣判的決定…… ??? 房產典當惹出巨額官司 ??? 事件: 五次典當行籌款 ??? 欠債還錢原本是天經地義。 ??? 但這起高額借款官司卻從中院打到瞭高院。 ??? 不同的是,這起典型案例讓兩級法院的法官“頭痛不已”。 ??? 2006年8月22日,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法庭上,當雙方就借款作瞭一系列的數字陳訴和費用計算時,不但法庭上的旁聽者一頭霧水的越聽越糊塗,就連法官也一直“緊鎖眉頭”。 ??? 當事人許時瑞告訴記者,3年間,他雖借瞭260萬元(典當行票面數據),而他拿到手的實際借款隻有187萬元, 對方卻讓他連本帶息還320萬元。難以接受的他便在輸瞭一審後,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依據昌吉洲中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份的一審判決書,許時瑞還需償還典當行120萬元本金和52萬餘元綜合費用,共計172萬元。 許時瑞說,他此前已經還瞭對方150萬元(典當行稱隻還瞭140萬元,另10萬元為綜合費用),讓他想不通的是,欠的債越還越多。 ??? 許時瑞是位於米泉的新疆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興)董事長,新疆河南商會會長。 ???? 2001年,許時瑞與另一傢房地產投資商共同投資開發瞭24000萬平方米的房產,但到瞭年底,房產還沒有竣工,另一傢房產投資商跑瞭。 ???? 當時正值寒冬臘月的年底,工地上的400多民工等著工錢返鄉過年,為瞭解決民工的工資,已沒有瞭流動資金的許時瑞到處籌錢。 ??? 典當的目的就是籌措錢款。 ??? 2001年12月6日,經介紹,許時瑞找到瞭昌吉州百惠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惠),該典當公司的時任董事長劉兵答應給許時瑞借款150萬,並且填寫瞭支票,許時瑞承諾用四棟房產合計2000多萬(無考證)做抵押。 ???? 雙方在簽定瞭一份房屋抵押(典當)借款合同後,匯興以建築面積2000餘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給百惠,作為借款150萬的抵押擔保,貸款月綜合費率為21.6%。,其中綜合費用是在付當金時預扣,也就是許時瑞拿到手的實際借款為141萬元,另9萬元作為綜合費用已預先扣除。許時瑞說,當時他雖聽說瞭典當行的費用挺高,他想再怎麼高也不會高過18%的利息吧,自己隻要房子一賣就可以把錢還上。 ??? 2002年2月,借款已到3個月期限的許時瑞沒有收到劉兵的要款通知,一直到當年的8月份,許時瑞在部分房產售出後,拿著150萬元給劉兵歸還時,被告知,還差很多的綜合費用。 ??? 當時已沒有瞭太多資金的許時瑞,便於劉兵商量,繼續向其典當行借款。 此後,許時瑞先後於2002年3月7日、2002年9月5日、2003年2月20、2003年11月17共4次又向典當借瞭款,每次借款和第一次一樣,綜合費用是在付當金時預扣,加上第一筆還未還清的借款,許時瑞5次從典當行共借款260萬元(典當行票面數據)。 ??? 由於許時瑞先期的房產賣的不景氣,還款便又拖瞭幾個月的時間。 ??? 爭議焦點:借款數額和綜合費用說法不一 ??? 一紙要款的法院訴狀讓許時瑞才開始正視這筆他不甚清楚的“糊塗帳”。 ??? 2005年11月,百惠典當行一紙訴狀將匯興房產告上瞭法庭,百惠訴稱,從2001年12月至2003年11月,匯興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共計在典當行借款260萬元,截止2004年2月10日,匯興僅向百惠償還瞭借款140萬元及此前的利息和綜合費用結清。其餘還需償還本金120萬元,和此後產生的利息及綜合費用共計52萬餘元。 ??? 2006年5月23日,昌吉洲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後認為:原告百惠與被告匯興簽訂的房產典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匯興對借款合同上公章的真實性予以瞭認可,因此案簽訂的合同發生在2005年4月1日實施的國傢《典當管理辦法》之前,故此案應當適用2001年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頒佈的《典當行管理辦法》。 ??? 原告百惠與被告匯興簽訂借款合同後,在發放借款的同時結清前期借款的利息及當期費用,符合《典當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匯興於2003年2月20日、2003年11月17日在兩張續當憑證上蓋章並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其對續當金額的認可,現匯興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綜合費用,應當按照合同及續當憑證的約定予以支付,原告百惠主張的月綜合費用及利息為21.6%,並未超出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予以支持。 ??? 故判定被告匯興償還典當行借款本金120萬元和52萬餘元綜合費用,共計172萬元。 ??? 在8月22日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法庭上,匯興提出瞭歸還本金30餘萬、利息15萬元的上訴狀。匯興表示自己借款的事實是存在,但數額不對,百惠給匯興的貸款額實際拿到手的根本沒有260萬,餘款120萬也不對,對於百惠主張的利息和綜合費用也不認可。 ??? 匯興舉例介紹說,如2002年3月7日的第二張當票,當時的借款是50萬,但扣走綜合費用後實際??? 拿到手的是11.1萬元;2002年9月5日的第三張當票,當時借款為25萬,而扣走綜合費用6120元後,隻實拿到手的是20餘萬元;2003年2月20日的第四張當票,借款為15萬,扣走綜合費用4968元,實際拿到手的是10萬餘元。 ??? 在向法庭提供瞭相關合同和還款票據等證據後,匯興稱,每次的綜合費用及其它費用的扣款後,被上訴人百惠典當行卻又要按當票的票面金額讓匯興還款,3年間,匯興雖借瞭260萬元,而拿到手的實際借款隻有187萬元,而且此前已經還瞭對方150萬元。匯興沒有按時歸還借款,理應按雙方約定的利率給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但百惠卻在訴狀中要求匯興按綜合費用的費率再給其支付高達525312元的綜合費用,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因為綜合費用是一次性按當票約定的借款時間計算並收取的。犯瞭重復在收的錯誤。因此,如今還欠172萬元的事實根本不能成立。 ???? 百惠典當行提供瞭借款合同、當金票據等7組證據,並辯稱,匯興房產向其先後5次共借款260萬元,其中120萬元本金和利息及綜合費用共52萬餘元至今未償還的事實。 ??? 法院當日在當庭調解未果後,作出瞭擇日判決的決定。 ??? 律師點評:履行約定應依據法律條款新疆西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紅兵: ??? 雖然此案的兩級法院審理時間都是在在2006年,但借款的發生時間是2001年至2003年,也就是2005年4月1日實施的國傢《典當管理辦法》之前,因此,此案應適用2001年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頒佈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但依據2001年的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頒佈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及浮動范圍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第三十四條規定: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 而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 《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典當期及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日算起,續當時,當戶應當結算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第三十六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當戶於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所以,原被告雙方在履行合同約定的同時,更應該依據法律法規的條款來實施。 ??? 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張元欣律師:“合法”的“高利貸”也不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之所以會出現讓兩級法院的法官“頭痛不已”的情況。顯然是典當的“行規”和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造成的。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學基本理論。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其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下位法不能違背上位法,違背的一律無效。違背的意思既包括對上位法具體條款的違背,也包括對上位法基本原則的違背。典當在目前尚無法律規定,從我國恢復典當行業以來,僅僅是因為主管部門的變更,中國人民銀行,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商務部,公安部等先後發佈過三個規章。從這三個規章關於典當的定義來看。典當均是作為質押或者抵押借款來對待的,典當的法律屬性實際上是一種質壓或者抵押擔保性質的借款,隻不過發放貸款的主體不是銀行而是典當行而已。既然屬於質押或者抵押借款。其行為就必然要受到民法通則,相關借貸的司法解釋的規范和制約。同時其和金融借款之間的行業規范和盈利水平不能有太大的差距,否則就會影響國傢正常的金融秩序。依照《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借款行為必須符合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高利貸不受法律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把超過銀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認定為高利貸。 ??? 實際上前後三個典當規章,均規定依照法定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的原則。也就是說,典當行業也不允許實行高利貸。 但在本案和一些類似案件中,借款人向典當行支付的本金以外的利息和費用遠遠超出的一般的高利貸的范圍。究其根本就在於典當行除瞭可以收取法定的利息外,還可以收取綜合費用。那麼,什麼是綜合費用?其收取是否合理、合法就成瞭公平解決類似案件的焦點。在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商務部、公安部的兩個規章中,隻表述“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但在最早的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卻明確規定 “典當的費用包括服務費、保管費和保險費等” ??? 結合三個規章關於綜合費的表述,我們應當認定綜合費是服務費、保管費和保險費及其他和典當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直接費用。其特點應該是以實際發生為主。 ?? 本案中,因為是抵押不是質押,顯然不存在保管費用,保險費好像也不存在。那麼,服務費呢? ??? 服務費應當是在辦理典當過程中發生的如辦理抵押手續進行抵押登記實際支出的登記費,交通費等。其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票據為準。如果沒有票據的,法院僅應當支持合理范圍內的費用。超出合理范圍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在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對於綜合費有約定,也沒有違背當時的部門規章。其實際發生的“高利貸”看似合法。但因為規章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即使雙方的約定符合規章的規定,但如果違背《民法通則》的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應當不受法律保護。具體在訴訟實踐中,當事人可以約定顯失公平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也可以以違背《民法通則》“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要求確認無效。至於采用何種策略,要根據證據和案情具體考慮。 ?? 附:相關規章依據1996年4月3日 中國人民銀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第三十一條 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並按照估價的50%—90%確定當價。 典當行的當物,應當在保險公司進行保險。 第三十二條 質押貸款的月利率,可以國傢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基礎上浮50%。 第三十三條 典當的費用包括服務費、保管費和保險費等,其月綜合費率最高 不得超過當價的45‰。 ??? 2001年8月8日的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第三十條 質押當物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房地產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第三十一條 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第三十二條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為6個月。第三十三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及浮動范圍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第三十四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 2005年4月1日《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第三十六條 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第三十七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 第三十八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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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
房產典當惹出巨額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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