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實現受他案查封的影響的思考 |
在實踐中,抵押權人因有抵押債權,在訴訟中一般不會主動提出申請保全,但經常會出現該抵押財產因抵押人的其他債務訴訟而被他案查封保全的現象。如潯陽區法院今年1-11月就受理瞭38件此類案件,抵押權人在訴訟階段全部未申請財產保全,其中18件在執行階段發現抵押物因被抵押人的其他債務訴訟而出現瞭他案查封保全,給抵押權人帶來瞭不利影響。 這些不利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抵押權的實現受制於首封法院對債權人債權的訴訟、判決及執行進程。根據《執行規定》的要求,分配由查封的法院主持,而處理抵押權訴訟的法院可能不是查封(或者首封)的法院,如果查封的法院因某些原因不啟動,或者拖延,則無法實現抵押權。二、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成本增加。抵押權人需要向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申請,特別是在首先查封的法院為異地法院的情況下,更會增加抵押權人時間與精力。三、已出現惡意訴訟現象。在審理的案件中,已出現第三人在申請保全後,或者怠於及時行使債權或者人為將債權訴訟過程復雜化,甚至通過與抵押人和解的方式達成還款期限很長(如5-10年)的還款協議,將每期的還款額度壓低,約定在還款協議未履行完畢前不解除對資產的查封,以此來對抗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擔保物權名存實亡的現象。 筆者建議,一、承辦法官要對抵押財產的狀況加以查證清楚,對應當及時進行查封的事項向當事人主動釋明。二、建議上級法院對法院查封的有抵押權等優先權的財產的處置問題進行研究規范,解決不同法院之間的執行權沖突。 (作者單位: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 推薦閱讀: 中國典當聯盟網qq群公告【11.15更新】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11-15 《典當縱橫》月刊征稿啟事 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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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擔保物權的實現受他案查封的影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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