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利質押之倉單質押操作流程 |
倉單:是指倉儲公司或第三方倉庫簽發給存儲人或貨物所有權人的記載倉儲貨物所有權的唯一合法的所有權證,倉單持有人隨時可以憑倉單直接向倉儲方提取倉儲貨物。 1、物權憑證及材料要求 1.1必備材料 a、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後) b、根據章程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有權批準機關所作出的同意質押決議原件。 c、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d、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後) e、倉儲公司或第三方倉庫簽發的倉單、入庫單或儲存憑證原件 f、與質物來源相關的憑證原件(包括但不限於供銷合同、付款憑證、發票、運單、完稅證明、計量碼單、質保書等) 1.2其他材料 a、企業驗資或審計報告(原件或與原件印證後的復印件) b、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後) c、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d、企業貸款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後) e、企業近期財務報表(原件或復印件) 2、操作重點 除按業務流程及要點操作外,應重點掌握: 1.1調查評估 a、審查企業資質,考量出質人持有質物的合法性。 b、比對質押人取得質物的原始憑證,考量質權人對質物占有的合法可靠和處分權的完整。 c、現場調查,確認倉單的真偽。 d、現場查勘,復核質物數量和質量 e、根據質物的現行市值和價格走向,評判該質物至質押期末的價值。 f、評估判斷行使物權的可能性和質物變現的可能性。 g、調查分析倉儲方和質押人(即寄存人)的關聯性。 h、調查分析倉儲方的自身管理能力和資產狀況。 1.2合同簽定 a、合同種類: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質押人簽訂權利質押或質押合同,質押人、借款人非同一人的,應將質押人列為共同借款人。 b、質押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約定質期屆滿由質權人直接取代質押人行使提貨權利、變賣、拍賣質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並應備置相關委托手續為合同附件。 c、質押合同中約定質押人在限額內可以提取貨物或可以置換質物的,應按《質物管理》規定,擬定附加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任何提貸或置換行為均應得到質權人同意。 1.3物權設立 a、憑證收取:物權憑證原件(包括倉單、供銷合同、付款憑證、發票、完稅憑證、提(運)單、計量碼單、質保書等)及物權處分憑證材料必須收取,其他憑證材料亦必須按本節第三條第1款要求收集齊全。 b、質押雙方共同向倉儲方發出質押告知,告知內容包括倉儲事實和數量的確認,質權人對提貨條件所作限制的確定,倉儲方對質權人行使質權即提取貨物的認可和配合,並應取得倉儲方的確認回執,或簽訂相關的三方協議。 |
2014年4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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