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糾紛案件審判實務初探 |
典當制度發展至今,在我國和國外均有著悠久的歷史。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典當具有融通資金靈活、便捷、方便民眾生活的功能特點,也因此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新中國成立後,典當業曾一度銷聲匿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典當業又被賦予新的內容並重新煥發出新的生機,成為現有銀行融資渠道之外又一必要而有益的融資方式。 在我國,傳統的典當是指典當人為生活所急需,向典當行小額借錢而將自己的動產交給典當行質押,在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贖回原物,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質押物被視為“死當”,並直接歸屬典當行所有或典當行變賣質押物充抵借款。在新的歷史時期,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各種經濟要素日趨活躍,資金需求量加大,僅靠銀行業貸款支持已遠不能適應需要,加之其審查手續的繁雜,使一些在短時間需要資金額度不大的中小企業把需求目光轉向典當業,而擔保方式也伴隨著當今房屋日趨商品化及需求資金相對較大,由動產抵押向房屋抵押方式轉變。由於典當的操作簡單,用資方式靈活,資金提供及時等特點,其借款方式日趨受到人們的青睞。自從原國傢經貿委頒佈實施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將典當行的經營范圍由動產延伸至財產權利和不動產開始,各大典當行也開始經營房屋典當業務。實踐中出現瞭許多房地產抵押的糾紛,由於房屋抵押數額較大,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以及我國法律法規不完善而導致實踐中出現一些糾紛往往難於處理。本文擬結合我院審理的典當糾紛案件,分析與此類案件相關的一些問題及處理方法,以期對審判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典當合同效力的認定與處理 對典當合同的定性和效力認定是審判中首先遇到的問題。典當行業雖存在時間較長,但一直是一種自律行業,表現在行政管理規定並不健全,法律上也沒有具體規定。致使典當行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常常出現名為典當實為借貸,或是名為借貸實為典當等名不副實的情況。案例一,某典當行與某公司直接簽訂瞭借款協議,之後又簽訂瞭房產抵押擔保。名為典當,但是並未到房管部門實際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同時也未簽署相應的當票。證據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法院最終認定合同無效,按企業間資金拆借處理。案例二,某典當行與某公司簽訂瞭借款合同,但約定瞭實際借款金額以當票為準,擔保方式為不動產抵押典當方式,借款的綜合費率為月度3%等條款,且在辦理瞭登記手續之後先後出具瞭9張當票。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案名為借款實為典當,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綜合費,利息以及違約金,提供擔保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認為,認定典當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典當法律關系是否合法成立,典當的法律特征是否具備。對抵押物是否依法登記,雙方是否簽有當票,其相關費用是否按約定利息收取,是否包括綜合費率的收取等。典當法律關系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表現為典當雙方的擔保關系;另一方面,它表現為典當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隻有當這兩個法律關系均成立時典當關系才成立。換句話講,典當的設立目的是為借款,設定營業質權的“當”與發生債權的“借”同時進行,並且“借”是以“當”為前提。典當的設立不以主債權的先行存在為條件,而是以“當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為前提,通常其市場評估價值不高於借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並以不動產在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為成立條件。動產一般是通過質押,抵押大型設備的亦需辦理登記。隻有上述條件成就,借款關系才能形成實踐中當的關系。典當的過程就是以實物作為擔保條件,以借款為合同目的,將擔保與借款統一起來的過程。而一般的物之擔保借款法律關系則是先有借款關系主合同,再有擔保的從合同。這是區分典當與一般物之擔保借款的關鍵所在。 物之擔保借款包括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典當在本質上是質押借款的一種,即營業質。傳統理論認為典當物限於動產和財產權利,現今房地產亦可作典當物。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典當與借貸。 1、主體資格不同。典當行做為一種特種行業,審批管理手續嚴格。近年來成立典當行需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並要依法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因其具有準金融企業性質,經營典當業務及附帶的鑒定評估、咨詢服務和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業務。除民間借貸為一般主體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是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國有銀行或是經批準設立的外資銀行,其業務雖包括一般金融業務的銀行信貸,但與典當行的性質及業務仍大有不同。 2、權利性質不同。典當中的借款行為與擔保行為共存,要借款就必須提供優質有效的當物,有典當才能借款,故典當權是以特殊擔保物權的成立為前提。普通借款中的質押或抵押則是為主債權提供的擔保,因而具有從屬性。 3、費利內容不同。除部分無償的民間借貸外,典當與擔保借款均以營利為目的,但借款合同中質押權人或抵押權人僅能依國傢規定的利率標準在一定幅度內收取利息。而典當不僅可以依標準收取相關利息,還能按規定的幅度收取典當綜合費用,這種費率標準往往高於利息。這也是典當與借貸的顯著區別。 4、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擔保物處置方式不同。因我國擔保法禁止對擔保物流質,故借貸關系中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隻享有通過訴訟或仲裁執行時的優先受償權,也可以放棄行使擔保權利。但在典當關系中,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典當行可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按絕當處置。如事先做瞭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一旦出現當戶不能如期贖當或在續當期內仍不能償還當金贖回當物,典當行可依公證約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當物來清償因典當關系而形成的債務。 根據上述區別,在認定典當合同的效力上應把握以下的處理原則:一是凡構成要件符合典當法律關系之特征的,不論合同名稱如何,均應認定為典當關系,並依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處理;二是雖名為典當但因缺乏必要的構成要件的合同,一般按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合同認定和處理;三是名為典當實為借款,但借款方為自然人的,則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利息標準一般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雙方約定高於此標準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典當中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 在我院審理的典當案件中曾出現過由第三人提供房產為典當擔保的情況,如何認定其效力?理論上存在爭議。一般認為,典當不包括第三人是傳統理論和生活中的常態,第三人承擔典當法律後果(如絕當、高費率)會在事實上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且現行《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典當限於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以第三人之物提供典當的,如果該第三人未認可,由取得當金的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在辦理典當抵押、質押時該第三人一同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或是事後書面追認的,抵押或是質押有效,應按抵押借款或質押借款認定,但是第三人所承擔的利息綜合費總額應參照民間借貸的標準進行確定。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典當行不得收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也就是要求當物必須是為當戶所有或享有處分權。按典當行通行的規則和學術界公認的觀點,當戶應將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物品出當。但對於第三人的財產,隻要當戶合法取得瞭處分權,也可以用來作為典當的擔保。現有法律和相關規定均未禁止第三人為典當關系中的當戶提供物的擔保,既然第三人明知典當中的當物存在不能回贖的風險卻仍願意將自己的財產提供給當戶作為當物,且這種行為也不損害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司法機關不應予以幹預。第三人以書面方式自願為當戶提供出當財產的行為其實就是授予瞭當戶對該物的處分權。隻要當戶對當物的處分權是合法的,且內容明確、登記手續齊備,典當行因典當經營而收取抵押、質押的財產之行為亦應認定有效。隻有在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違反瞭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會產生無效後果。從法理上講,典當是以質押或抵押方式合法成立並有效為前提進行的經營行為,擔保行為隻要符合《擔保法》、《物權法》關於質權和抵押權的規定,就應當認定有效,因此在典當中采取第三人擔保應是可行並有效的。 典當中第三人的參與對於擴大典當行的服務對象,推動該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典當第三人的義務就是為當戶向典當行的借款提供物的擔保,其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亦可與當戶書面約定由當戶提供反擔保。作為債權人的典當行為降低經營風險,合理地選擇其認可的擔保方式,無可非議。 當前,金融危機席卷全球,“融資難”困擾著中小企業的發展。在保障交易安全前提下,適度放寬對典當業務中擔保方式的限制,對降低典當風險、實現典當行與當戶的雙贏具有積極作用。 三、超當期後利率和綜合費率的問題 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近來,當戶不按約定期限辦理贖當手續、延期後亦不歸還當金,典當行被迫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索當戶本金、利息、綜合費並且要求當戶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日益增多。這其中如何計算典當借款的逾期利息,尤其是綜合費率是否應予計收,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典當管理辦法》第37條、第38條、第40條規定瞭利息和費用的收取標準。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的標準執行。動產質押月綜合費率不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不超過27‰,財產權利不超過24‰。當戶於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相應罰息。超出上述標準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形成絕當後,有些當戶拖延還款,典當行也不及時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此時典當息費該如何計算呢?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也無可供參考的判例。有人主張當戶未及時還款構成違約,如果雙方約定瞭違約責任,則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參照前文提及的規定,判決當戶承擔償還當金、逾期利息、罰息和綜合費用。也有人認為當戶不如期還款及相關利息、費用贖當,承擔違約過錯責任,但典當行不及時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拖延時間,擴大損失,也有違公序良俗。典當費率遠遠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這也成為典當業營利的主要來源,且當價多是遠遠低於當物的價值,因此很多典當行並不急於行使權利,其目的就是等待息、費用數額很高時再主張權利以求獲取對當物的最大利益。這在事實上形成瞭利益的顯著失衡。在當期屆滿,經延期仍不能贖當的情形下,我們對因典當行拖延期間不及時起訴所造成的綜合費率不予支持。 典當做為特種行業,具有高額的收益性。為瞭穩定社會秩序和盡快實現權利轉換,典當行和當戶都有義務保證交易的公平性。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法院對這種收益較高的特種行業在經營行為不規范,或過度追求不當利益時應予以適度幹預。我們的做法是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分清各方責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預期利益。在費率約定不明或約定過高的情況下,適度降低利息和綜合費。在典當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不應收取綜合費用。利息及罰息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確定。如逾期贖當(含延期後未能贖當的),對於給付合同約定期間屆滿之後綜合費的要求一般不予支持。 目前,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門對於典當行業的監管缺位。商務部僅對典當行業開辦資格行使審批權,而各省、市沒有相應明確的管理部門,執法和行政處罰行為也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因而難以建立起統一的典當行財會制度和考核評價與監管體系。由於監管部門及職能的不明確和缺乏規范的監督與指導,典當行在經營中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此外,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指導,作為典當從業者自律組織的典當行業協會也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目前行業協會的很多職能是由政府部門承擔著。 為規范典當行業,減少因違規經營而產生的各種糾紛,一方面要依法加強對典當行業的引導和管理,另一方面對違規經營行為要給予應有的懲罰,特別要加重對非法攬儲融資等違法行為的懲制力度。此外,加強對典當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管理,使其在行業自律、行業宣傳、信息互通、人才培養與交流等方面應發揮積極作用。 推薦閱讀: 法律風險是典當經營的最大風險來源:天津典當協會 ..2012-06-04 典當行人頭攢動隻為名表不為金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2012-06-04 寄賣行搞“副業” 違規幹起典當業務來源:延邊新聞網 編..2012-06-04 華夏典當行邢宏寶:越是高端好玉 升值空間越大來源:北青網 編輯:..2012-06-04 民間藏品如何變現來源:三湘都市報 編..2012-06-04 |
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典當糾紛案件審判實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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