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租賃小車後典當變現 多次催還潛逃判詐騙

租賃小車後典當變現 多次催還潛逃判詐騙

租賃小車後典當變現 多次催還潛逃判詐騙


租賃小車後預謀將其典當變現,得款36000元,最終卻損失6萬餘元,劉某不僅得不償失還被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判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11215,被告人劉某與位於安鄉縣深柳鎮新中醫院附近的某租賃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劉某租賃瞭一輛無牌小汽車,租賃期為一個月,租金3000元。租賃期間,劉某因債務較多,便想將該車典當變現並通過他人聯系瞭某寄賣行。同月底,該租賃公司將該車收回上牌照。20111229,劉某為瞭將車典當變現,與租賃公司再次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已上號號牌為湘J99***的小汽車,並預付租金500元。201216,劉某將此車典當給該寄賣行,得款36000元,將其中3000元作為租金存入王某的銀行賬戶。之後王某多次找劉某催還該車,劉某一直未歸並潛逃。經鑒定,該車價值為54340元。劉某歸案後,公安機關將車輛追回並發還給被害人王某。2012614,劉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瞭上述事實;921,劉某賠償王某經濟損失2萬元並取得其諒解;劉某還向某寄賣行老板出具瞭4萬元的借條。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2、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瞭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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