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辦理指南 |
事項名稱:典當行業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事項編號:X1901 事項性質:行政許可 適用的申請主體:企業法人 受理地點:委托各縣(市)區商務局受理 受理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咨詢電話:0574-87342082 法定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法定實施主體名稱:寧波市貿易局 實際實施主體名稱:寧波市貿易局 責任處室:寧波市貿易局行政審批處 寧波市貿易局編制 是否收費:不收費 本辦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據:(詳細條款內容請詳閱附錄A)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商務部、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2005年第8號令)第15、16、17條; 3:《商務部關於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展2010年新增典當行審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號)。 獲取《典當經營許可證書》的條件: l申報本部門審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門辦理的審批 1.獲取公安部門《無犯罪記錄證明》、《設立典當行安全條件初審意見表》; 2.獲取工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l獲得本部門審批的必要條件 應 1、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章程;2)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6)符合國傢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2、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3、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1)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2)當物查驗、保管制度;3)通緝協查核對制度;4)可疑情況報告制度;5)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4、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傢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1)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2)營業櫃臺設置防護設施;3)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4)設置報警裝置;5)門窗設置防護設施;6)配備消防設施及器材。;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應 1.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3)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4)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應3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上述應4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2.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不應 1.提供虛假材料: 2.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 獲取《典當經營許可證書》的程序及相關工作: l申請和受理 申請人把下列申請資料(文件、物品)送交各(縣)市區商務局(一式一份): 1:申請設立典當企業,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擬任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3)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6)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上年度或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租用合同復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所在地縣級和市公安機關簽署的營業場所安全條件初審審核意見; 10)擬聘任的鑒定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2: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2)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3)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4)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5)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回應時間:5天 窗口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或非行政許可審批)不屬於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申請事項屬於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回應時間:即辦 l審查 申請人應: 1.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實地核查時,所有人員全部到崗,處於正常經營狀態; 2.核查通過後,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完成輕微不符合項的整改。 審批部門應: 1.向企業通報審查結論; 回應時間:自受理起15個工作日內 l決定或提交上級部門決定 1.簽批是否準予許可(或審批)意見,並向申請人發出審批結果信息; 2.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或批文)。 回應時間:自審查結束起5個工作日內 流程圖 申請企業申請書交所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商務部下達發展指標→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推薦→所在地縣(市)區和市公安局機關簽署的營業場所安全條件初審→市貿易局審批並上報商務部→商務部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許可證變更(註冊登記項目)的程序及相關工作: l申請和受理 申請人把下列申請資料(文件、物品)送交寧波市貿易局行政審批處(一式一份) 1:企業典當經營許可變更申請報告,說明變更原因; 2:《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行政審批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準予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2: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 3: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回應時間:當場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 l審查 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回應時間:自受理起15個工作日內 l決定或提交上級部門決定 將審查意見提交商務部 流程圖 申請和受理→縣(市)區商務局初審→市貿易局審批→遞交商務部備案、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註銷許可證的程序及相關工作: l申請和受理 申請人把下列申請資料(文件、物品)送交送交寧波市貿易局行政審批處(一式一份) 1:企業典當經營許可註銷申請報告,說明註銷原因; 2:企業註銷登記證明; 3:《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分公司註銷還需提供股東會對分公司典當經營許可註銷後可能出現的與原分公司有關的各種遺留問題責任承諾書。 窗口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準予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2: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 3: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回應時間:當場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 l審查 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回應時間:自受理起15個工作日內 l決定或提交上級部門決定 將審查意見提交商務部 流程圖 申請和受理→市貿易局審查→遞交商務部→批復決定 重要提示:1、申請人提出申請被受理後,同時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典當行安全條件預先審核申請;2、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還應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許可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申辦過程中應註意的常見問題: 1:典當企業設立應符合典當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年商務部下達的發展指標; 2:典當企業變更註冊登記項目應慎重考慮,避免反復變更或頻繁變更。 3:涉及變更、終止的註意事項: 1)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註冊資本(變更後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於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2)典當行分立、合並、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後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報商務部備案,並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3)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4: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2)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3)典當行變更註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5:其他註意事項: 1)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後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2)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3)許可證被收回後,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4)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並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5)典當行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並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6)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7)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8)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並報商務部備案。 申辦過程中應註意的常見問題: 1:典當企業設立應符合典當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年商務部下達的發展指標。 2:典當企業變更註冊登記項目應慎重考慮,避免反復變更或頻繁變更。 附錄A 本辦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據 設定審批的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目錄第181條: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2:商務部、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2005年第8號令)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後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築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櫃、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佈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後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獲取證照批文的條件和程序的依據:《典當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國傢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傢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二)營業櫃臺設置防護設施;(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四)設置報警裝置;(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附錄B 申請書法定格式文本 (申請書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陸www.nb-trade.gov.cn網站下載) 1、典當機構個人股東或高管人員簡歷表; 2、典當行備案登記事項變更表; 推薦閱讀: 關於舉辦民品典當培訓交流會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19 中國典當聯盟網qq群公告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15 關於第四屆“點對點”典當法律技巧單項培訓錄音下載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08 關於《典當縱橫》6月刊發送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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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典當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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