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羅超華與王輝明房屋典當糾紛案的函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請字第1號《關於羅超華與王輝明房屋典當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我們研究認為:從該案的情況看,羅超華與王輝明傢於一九五六年所立的典當契約,在當時是合法的。羅對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承典人在承典的小院內建房,與契約約定並不矛盾,不影響出典人按約定行使回贖的權利。因此,我們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應準予出典人按約定回贖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贖時出典人應對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費用予以適當補償。至於王輝明傢的住房問題,如確屬困難,可提出申請,由法院出面聯系,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解決。 以上意見供參考。 |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