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知識產權質押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
隨著對知識產權認識的不斷加深,以及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知識產權質押正在得到社會越來越廣泛的關註。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將逐步成為企業融資和銀行拓展市場客戶的一個重要手段。鑒於此,筆者嘗試闡述知識產權質押潛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以期取得共識。 一、知識產權質押的范圍及條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物權法》第227條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可供質押的知識產權范圍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並且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一、必須是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性權利,還包括瞭人身性權利,如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發表權等等,由於人身權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割,因此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隻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才可以設定質權。二、知識產權必須依法可以轉讓,即具有可轉讓性。一般而言,可轉讓性是擔保品理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如果沒有可轉讓性,質權人的質權將難以實現和保障。知識產權的財產性與其可轉讓性具有一定的內在聯系,正是因為其財產性權利可以變現,因此具有可轉讓性。 二、知識產權質押的相關法律風險 (一)接受不合法的知識產權質押導致質權無效的法律風險 前文已論述知識產權質押的范圍及條件,若債權人接受債務人或第三人非合法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者以不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的知識產權質押的,將面臨質押無效的法律風險。 (二)不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而導致質權無效的法律風險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除依法辦理出質登記外,我國還對一些知識產權出質規定瞭審批程序。如《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專利權出質的,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出質專利權的,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在此情況下,在出質登記之前還必須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否則質押合同無效。此外,按照《合同法》第 77條第2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的規定,若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發生變更,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避免發生法律風險。 (三)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知識產權,對質權人造成損害的法律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知識產權時間性引發的問題 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出質後,可能發生知識產權因超過保護期限而喪失法律保護;或者知識產權因不使用、未付續展費而失效;或者因他人異議而被主管部門宣告無效;或者可能受制於強制許可等情況導致發生法律風險,往往危害到質權人的質權。 (五)知識產權貶值的問題 目前我國缺乏專業權威的知識產權評價體系,知識產權價值難以確定,並且其價值波動大,往往會因新的替代技術的出現而貶值。同時,我國也尚未形成規范的、有序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買傢難找,知識產權的轉讓性差。一旦債務人出現還款危機,質權人將難以將手中的知識產權質押物及時流通變現,法律執行難度大。 三、防范知識產權質押相關法律風險的對策 從宏觀層面上看,我國應加快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創建,並盡快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出臺合理的知識產權評估標準、交易規則,為知識產權質押的應用提供良好的基礎。我國銀監部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中介資產評估及擔保機構也要加強合作,積極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質押配套措施,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有效控制知識產權質押過程中的風險,才能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發展,以更好地利用和發揮好已有知識產權的價值,促進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 從微觀層面上,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加強知識產權質押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認真審查出質的知識產權是否合法有效,並符合出質的法律規定 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可供質押的知識產權應當嚴格限定我國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債權人不宜接受除法律規定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以外其他的知識產權作為質物。在考慮是否接受某種知識產權作為質物時,質權人還應當要從財產性、可轉讓性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查,以判斷接受其質押擔保的可行性。 (二)認真遵守知識產權質押的相關法律程序,確保手續完備 一方面,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簽訂質押合同,並認真按照《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的規定,詳盡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明確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規定;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等。另一方面,必須到有相關部門進行質押登記和審批。質押合同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三)質押合同生效以後,應該加強對質權的保護 一方面,要認真督促出質人積極履行法律義務,確保知識產權得到合法有效的存續,另一個方面,要防止出質人在知識產權質押之後又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除在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對限制出質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外,應要求出質人將有關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移交給質權人,限制出質人的處分行為。若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出質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合理確定知識產權質押所擔保債權的期限 一般來說不宜過長,並且知識產權質押期限不應超過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限。 (五)知識產權質押時,應充分考慮其經濟價值和效益 質權人應對出質人擁有的知識產權的產品與市場進行詳細的調研,認真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或者聘請有知識產權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定價,在此基礎上,合理設定知識產權出質融資比例。設定質權後,質權人要采取適當的措施,及時跟蹤知識產權的價值變動情況。 |
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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