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

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何處理-

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何處理?

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何處理?


 

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規律由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果樹結出的果實,牲畜生出的幼犢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規定由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存、貸款的利息、財產出租收取的租金等。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離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債務履行期屆滿,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債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由於法定孳息過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為由抵押權人收取時,抵押權人應當將改為抵押權人收取的事實通知應當繳納法定孳息的義務人,抵押權人沒有通知應當繳納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法定孳息。也就是說,繳納法定孳息的義務人仍繼續將法定孳息交給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 

債權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順序清償: 

1.收取孳息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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