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雙倍定金的返還 |
一、基本案情 在庭審過程中,對於陳某的訴訟請求,白某辯稱,陳某所述部分不屬實。當時中介曾說涉案房屋的解押和辦理貸款兩者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並不存在先後順序,且陳某申請的貸款未辦下來,其不可能無限期地等待。故不同意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與白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現雙方已經約定如貸款未能辦理成功,則陳某作為買受人可繼續申請貸款,至貸款批準。因陳某未有故意拖延辦理貸款及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故白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白某以對方辦理貸款時間過長為由,將房款單方面退還原告,明確不履行合同,其行為應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定金為二萬元,且陳某已將該定金交付白某,故依照定金罰則,白某作為違約方應當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即陳某雙倍返還定金。 二、分析意見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瞭保證合同的履行,在簽定合同時或合同履行之前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是擔保合同履行的一種形式。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便成為懲罰違約方的制裁形式,因而稱為定金罰則。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是我國合同違約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責任方式。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違約造成的損失。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 定金與違約金雖然都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但是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並處。但適用定金罰則後,不能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可以由違約方賠償這部分損失,即由違約方給付賠償金。 本案的被告在雙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定金、首付款後,因等不及原告辦理貸款手續時間,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首付款及定金強行打入原告銀行賬戶,意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屬於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原、被告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定金為二萬元,且被告已收受原告交付的定金。因此,依照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被告作為違約方應當向交付定金的原告雙倍返還定金。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推薦閱讀: 土地評估業務流程來源:典當聯盟網 寶玉石的基礎知識與鑒定來源:博客 海南省文化經濟發展總公司訴海南星河貿易公司房屋典當糾紛案來源:海南省海口市中.. 取得時效制度若幹問題探討(一)來源:作者:劉保玉 .. 房地產抵押若幹問題的思考來源:何寧湘 上海黃金交易所2010年8月6日交易行情來源:上海黃金交易所 |
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房屋買賣中雙倍定金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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