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資金用途 典當行要盯多緊

資金用途 典當行要盯多緊

資金用途 典當行要盯多緊


 

       如果客戶來典當行貸款,不是將資金作為“及時雨”用於企業的資金周轉,而是用來搞投資或希望“賭一把”,客戶用典當資金去投資,會給典當行埋下風險隱患嗎?典當行是否有必要“盯緊”客戶的資金用途呢?典當行是否應在實施借款之前對客戶的資金用途進行詳細調查呢?上述這些問題業內人士如何說?

       典當行既看物又要看人

       王軍(上海典當業內人士):典當本質上是一種抵押、質押貸款,風險比起銀行的信用貸款風險要小很多,所以典當行對於客戶的資金用途一般不予嚴格審查,這種保密性也使得典當在民間贏得瞭更多的支持。但此前有很多客戶拿房產作抵押來融資炒股,自2008年股市暴跌,很多客戶無力贖回房產,造成很多傢庭、社會問題,不少典當行也因此虧損嚴重。而客戶來典當行借錢投資搞“投資”,甚至“投機”,和此前的“炒股風”十分類似,風險不容忽視。

       典當行是一個放款機構,風險防范就成為典當行在經營管理中最為重要的課題。傳統的典當行是“隻認物、不認人”,但在經歷瞭諸如股票熊市、房產泡沫導致虧損等眾多事件後,典當行應該“吃一塹、長一智”,要“既看物、又看人”。尤其對於今天的典當行而言,最大的風險不是來自於物、而是來自於人。從這一點上講,典當行要比銀行更小心。

       例如,拿一套房子分別到銀行和典當行做抵押貸款,兩傢機構對房子的估值可能同樣是100萬,但放款的結果卻不盡相同。銀行會根據規定,按照估值的60%70%進行放款。典當行則還需要“看人”,詢問客戶的資金用途、客戶的誠信度、回款能力,在綜合考察上述因素之後再進行判斷,最後的放款數額也許高於銀行、也可能低於銀行甚至是拒絕放貸。

       產生這個區別的原因就在於,銀行和典當行的規模、性質不同。典當行由於本身的規模較小,能夠承擔的風險也有限,必須每筆業務都認真地審核。

        要看“第一還款資金來源”

       蘇效越(河南省典當行業協會副會長):由於近年來股市震蕩,風險較大,典當行都已經開始關註客戶的借款用途和資金流向,如果是用於炒股,典當行一般不願放款;對於房產典當,房子面積不能太小,有些典當行還會對客戶拿來抵押的房產面積做出規定,若少於80平方米,則很可能無法典當。

       隨著風險防范水平越來越高,我相信典當行對於客戶的資金用途一定也是越看越緊的。各個地方的典當行針對客戶的資金流向檢測都有自己的基本流程,而對於客戶的信譽考量也越來越被典當行重視。對於典當行來說,最重要的是保證資金順利運轉,因此客戶的“第一還款資金來源”就顯得尤為重要,而這也是典當行在放款之前的重點考量對象。

       例如一傢企業來貸款,典當行不能因為有瞭抵押物就可以“聽之任之”,對於前來貸款企業的經營狀況、資金流等都要進行考察,如果企業的經營狀況良好,放款後,資金在市場上運轉一圈再回籠,這樣就保證瞭有“第一還款資金來源”。對於某些想借錢來“賭一把”的客戶,典當行相當於失去瞭可靠的“第一還款資金來源”,是不會放款的。

       同時,理論上說,典當行的放款資金隻能給客戶當應急之用,因此客戶流動性必然會大於銀行。銀行可以通過建立每個客戶的信用記錄作為防范風險的手段之一,但典當行卻不能如法炮制。典當行必須重視每一筆業務,對客戶仔細斟酌,以此來防范風險。

       客戶不是“冤大頭”

       王根和(內蒙古典當行業協會秘書長):從傳統思維角度考慮,典當就是“以物換錢”,典當行沒什麼權利去徹查客戶的資金用途。典當行或許能簡單查詢企業賬目流水,口頭詢問客戶資金用途,但無法明確知道客戶真實的資金流向,而更不可能對每一筆業務的貸前、貸中、貸後進行詳細考察,一來時間、精力、人手未必夠用,二來也沒有這樣的特殊渠道去打聽客戶的資金用途。

       我建議,沒必要在客戶借款之前就將其假想成一定是“投機”者,《典當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不準典當行進行投資行為,但是卻未說明不準典當的客戶投資,客戶投資可能不是壞事。

       此外,通過典當行貸款得來的資金成本本就較高,利率和綜合息費已經造成瞭高風險,我相信客戶會有自己的判斷力,如果他真的拿成本這麼高的資金去搞投資活動,一定是做過相應的市場調查。說白瞭,誰都不是冤大頭,風險太高的投資活動,客戶也不會做。

       典當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別說客戶拿錢去投資風險高,就是典當行在放款前認真做過資產評估或對抵押物做瞭充分考查,也不能保證客戶不絕當,因為市場的多元和變化性是誰都無法預測的,或許今天客戶還能經營順利,明天就會受某原因影響經營不善。這種風險是本來就存在的,和客戶是否拿錢去投資關系不大。

我認為,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而且形成絕當,還是應和客戶協商解決問題,采取降低息費等方法,保證收回本金,盡量避免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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