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金飾逾期被拍賣事主索償逾1萬不成 |
49歲男子聲稱工作忙碌而忘瞭典當期屆滿日,結果6件金飾品被當鋪拍賣,他感到不滿而於周一入稟消費人仲裁庭索償1萬1000令吉,但被裁決索償理由不足。 不過,庭主考慮到索償人有意入稟民事法庭,最終僅撤銷此案。索償人古納瑟加蘭表示,當鋪聲稱在拍賣他典當的金飾品前,曾郵寄掛號信通知他,但他並沒有收到信件。他欲贖回金飾時,才被告知金飾品已於1個半月前被拍賣。 答辯人代表李氏解釋,當鋪是據法令行事,他們在索償人逾期6個月,尚未依約繳付每個月2%的利息下,於今年7月31日郵寄一封“典當期限屆滿”掛號信給索償人。但這封掛號信卻因無人簽收而被郵政局退回,所以他們於9月2日將物件委托拍賣行拍賣。 他說,根據典當條例7A-9(d),當鋪隻須在金飾品拍賣至少7天前,郵寄掛號信通知典當者。不過,基於索償人是常客,他們已給逾2個多月的寬限期,等待索償人前來贖回金飾品或續當。 根據訴狀,古納瑟加蘭於去年以4700令吉典當瞭6件金飾品,期限屆滿日分別為今年5月6日及5月24日。他聲稱自己因忙於工作而忘瞭此事,直至某天“忽然想起”欲贖回時,卻被告知金飾品已被拍賣。 仲裁庭無權鑒定拍賣程序 庭主拉哈茲蘭聽畢雙方辯詞後表示,依據案件中的證據、因素及法律原則下,索償人提出的索償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消費者也應對自身權益提高警覺。 另外,他說,案件中的拍賣程序是由地方政府單位管制,仲裁庭無權鑒定有關的拍賣過程是否合法,因此無法聽審此案。無論如何,基於索償人聲稱有意將案件帶上民事法庭,庭主因而宣判撤銷此索償案。 典當物到期不贖即為“死當” 根據2005年7月1日實施的“馬來西亞典當商法令(修正)”,典當物品的押期是6個月,當鋪收取每月2%利息。若到期不贖即為“死當”,典當物品便歸當鋪所有,任其處理。不超過200令吉的典當物,當鋪有權自行處理。 若超過200令吉,當鋪將在期限屆滿日後寄出掛號通知信給有關典當人。若對方沒有前來贖回或續當,則將交由有執照的拍賣行拍賣。根據典當條例7A-9(d),當鋪在期限屆滿後,交由拍賣行拍賣的至少7天前,發出掛號信通知有關典當者。 推薦閱讀: 典當 VS 擔保、小額貸款競爭迎新發展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絕當後息、費計算問題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典當行應做好貸後管理工作,堅持定期走訪制度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典當金飾逾期被拍賣事主索償逾1萬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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