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星期三

丈夫婚內借款 離婚後前妻拒還 法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丈夫婚內借款 離婚後前妻拒還 法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丈夫婚內借款 離婚後前妻拒還 法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案情  
  1983610日,胡永權與王桂英登記結婚。20071129日,雙方辦理瞭離婚手續。2007712日,胡永權出具借款借據向熊鳳蘭借款2萬元,約定2008112日歸還,並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到期後,胡永權分文未還。2009223日,熊鳳蘭向法院起訴,要求胡永權與王桂英共同歸還借款及借款利息。
  王桂英稱,胡永權借款之事她不知曉,現已與胡永權離婚,胡永權所借款屬胡永權個人債務,拒收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在法院工作人員對其進行法律解釋後,王桂英也置之不理,既不提借證據證明此借款為胡永權的個人債務,也不出庭。(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首席記者劉太金整理)
  斷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王桂英雖然與胡永權離婚,但胡永權向熊鳳蘭借款是在胡永權與王桂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王桂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此債務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情形來證明此債務為胡永權的個人債務,因此應認定此借款為胡永權、王桂英的共同債務,應由胡永權、王桂英共同清償。
法院判決:胡永權、王桂蘭共同歸還原告熊鳳蘭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自2007712日起以本金2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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