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星期二

麗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麗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麗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國傢、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及條件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傢庭工資收入25%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連續失業滿2年以上的;

(八)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贍養或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傢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十一)國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條 職工符合第三條第(四)、(五)、(六)、(七)、(九)項規定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職工符合第三條第(三)、(八)、(十)項規定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傢庭成員(僅限父母、子女)申請提取。

職工符合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條件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傢庭成員必須是房屋產權共有人。

第五條 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職工,經中心審查確認本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總餘額,包括個人繳存的部分和單位繳存的部分及利息。

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但保留瞭公職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作封存處理。

第六條 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贍養或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傢庭生活特別困難,醫療費超出當年當地最高醫保支付限額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符合規定條件並辦理瞭提取的,管理中心同時註銷申請人的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期限

第八條 職工符合第三條第(一)、(二)、(三)、(八)、(十)項規定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保留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全額提取的,其提取金額為職工上一結息年度的全部個人賬戶餘額。

第九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采取轉賬的方式劃入借款人還貸款的銀行賬戶。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出貸款本息。

(一)申請人在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餘額時,必須首先用於清償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餘額本息;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餘額擔保貸款本息的,必須一次性償清全部貸款本息;

(三)申請人在商業銀行有購房貸款的,申請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餘額用以償貸時,其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購房貸款的餘額本息。

(四)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轉入其還款賬戶還貸,其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還貸本息總額或購房貸款終結年度的還貸餘額。

職工在貸款期限內,可申請一次性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償還商業銀行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已辦理過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餘額還清貸款本息的,不再辦理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

第十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租金。

第十一條 因職工本人或傢屬患病,治療費用超出當年當地最高醫保支付限額,造成傢庭生活特別困難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超出部分大於個人公積金繳存餘額的,可全額提取公積金;超出部分小於個人公積金繳存餘額,按實際額度部分提取。

第十二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為上一結息年度結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部分。

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資金總額。
職工及其配偶在原住房被拆遷後重購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第十三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需要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以下時限內提出申請:

(一)職工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住房時,應當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後的12個月內提出。

(二)職工購買二級市場交易的住房(二手房)或公開拍賣的住房時,應當在產權已歸屬於申請人夫妻雙方或未成年子女後的12個月內提出。

(三)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在項目批準建設後的12個月內提出。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其配偶同時符合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凡提交證明材料復印件的,均需查驗原件。

第十五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產權或產權手續屬於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薄復印件。

(二)職工購買二級市場交易的住房(二手房)、公開拍賣的住房等,申請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明、房屋共有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完稅憑證。

(三)職工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住房時,申請人需提交住房購銷合同、付款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職工建造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所在地屬於城鎮的,需提供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部門出具的《建築規劃許可證》,以及建築施工合同、支付建造自住住房費用憑證;自住房所在地屬於鄉村的,需提供所在鄉(鎮)政府和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建造自住住房證明。

(五) 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屬於城鎮的,需提供縣級以上建設部門批準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準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屬於鄉村的,需提供所在鄉(鎮)政府和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時,申請人還需提交借款借據、購買自住住房的借款合同等證明,借款合同屬於配偶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屬於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戶口薄。

第十七條 職工申請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餘額用以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的,還需同時提供申請貸款時的購房手續和申請支取時商業銀行當月出具並簽章確認的貸款餘額證明(貸款餘額表)。

第十八條 職工支付超過傢庭收入25%的房租申請提取公積金時,還需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並於當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一)申請人傢庭無自有住房證明材料;

(二)租住的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國傢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面積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每月房租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傢庭月平均工資收入25%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工資收入證明、租房合同、出租房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租住證明、付款收據等憑證。

第十九條 離、退休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離、退休的批準文件或離、退休證。

第二十條 戶口遷出麗江市行政區域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工作調動、戶口遷移等證明文件。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長時間定居的職工,還需提供定居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勞動部門或醫院出具的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文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以後連續失業滿2年以上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縣級以上的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民政部門和居住地居委會出具、並由所在單位核實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四條 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本人同意由傢屬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授權委托書、傢屬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贍養或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造成傢庭生活特別困難而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醫療醫保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支付醫療費用的發票、結婚證、戶口薄。

第二十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時,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該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證明、繼承申請(需加蓋死亡職工所在單位公章)、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書、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

(二)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人提供法定繼承的證明材料;

(三)對繼承或遺贈權發生爭執的,提供司法機關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書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委托他人辦理的,受委托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麗江市住房公積金支取(銷戶)申請表》並交所在單位核實後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決定不予提取的,應當書面通知職工。

第三十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後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據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傢、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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