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關於貫徹落實甘肅省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就業扶持政策規定的意見 |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就業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甘政發〔2012〕116號)精神,積極推動全民創業行動,鼓勵、引導和支持全民創業,結合蘭州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全民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扶持政策 (一)城鎮未就業人員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帶動就業政策。各縣區人社部門要及時為未就業的大中專院校和技工院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失地農民、復員轉業軍人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凡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未就業人員自主創業、農村勞動者返鄉創業和就地就近從事二三產業創業就業的,均可按《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以全民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蘭政發〔2009〕27號)文件精神享受相關創業扶持政策和創業服務;自主創業的大中專院校和技工院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其提供人事和社會保險代理服務,代理期間,可參加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代理年限可計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創業人員,憑其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可一次性申請領取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創業人員在非戶籍地創業的,由創業地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服務。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和對就業困難人員創業的扶持政策。對享受最低社會保障初始創業的人員,收入超過低保標準後,城市低保傢庭可繼續享受2個月低保待遇,農村低保傢庭可繼續享受6個月低保待遇;對“4050”人員、零就業傢庭人員、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和失地農民等就業困難人員初始創業的,縣區人民政府可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補助資金由縣區政府按標準全額撥付創業人員,市財政於年底根據各縣區財力情況按照實際發放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對在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不超過3年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進行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並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 (三)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型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對認定新創辦的創業孵化基地,自用和通過出租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由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3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自主創業市場準入有關政策。1.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除法律法規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外,一律向創業主體開放。除涉及國傢安全、公共安全、群眾身體健康以及國傢專營專控的行業、商品必須按照法定前置條件、程序嚴格審批外,放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對其申請的經營項目,工商行政部門及時依法予以核準。2.放寬自主創業人員工商註冊條件。允許非公有制企業不受註冊資本數額限制,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國際貿易”、“對外貿易”等行業術語。允許自主創業人員在不同的地點申辦兩個以上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歸國留學人員在蘭州申辦有限責任公司,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或護照直接註冊登記,並可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3.降低創辦企業註冊資金“門檻”。對初始創業的各類人才創辦的非公企業和大中專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軍人、殘疾人員、返鄉農民工及其他新增待業人員,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行創業註冊資本“零首付”,允許在2年內繳足註冊資本。拓寬非貨幣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評估作價出資,支持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自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企業改制、合並、分立登記,貨幣出資額可以低於註冊資本的30%。對農村勞動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土地、林權用途不變的情況下,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評估作價出資,但作價出資比例不能超過認繳出資額的70%。4.簡化創辦企業經營場所證明手續。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文件或租房協議的房屋,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均可以作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創業者不能提供企業經營場所產權證的,可憑房產部門出具使用權證明或銀行產權抵押證明辦理相關手續;農村勞動者創業以私人住所為經營場所,不能出具產權證明的,可憑村委會出具使用權證明辦理相關手續。5.減免對創業人員的行政性收費。新創辦的年主營業務收入5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內免收部分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並在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照企業實繳稅額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給予50%的補貼。城鎮臨時開辟的創業街(路)、創業市場,鄉鎮創辦的農村集貿市場,群眾進場擺攤設點,不收任何費用。 (五)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政策。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在確保擔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貸款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業人員和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並按有關規定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如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不到位的,由本級財政代墊貼息資金。采取多種措施,解決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難題。由人社部門、金融機構認定的信用社區推薦的轄區內自主創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原則上取消反擔保;由婦聯組織推薦的農村婦女自主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嚴格執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有關規定,經辦擔保機構原則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其他需要提供反擔保的初始創業人員申請貸款的,反擔保人由行政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擴大到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收入水平高於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所有人員。同時,要加大政府資金扶持力度,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激勵機制。各縣區政府要結合實際,設立規模不等的“政府創業創新獎”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創建國傢級創業型城市獎勵補助、創業孵化基地獎勵補助、創業典型獎勵、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獎勵補助、創業人員吸納就業補助、就業困難人員初始創業一次性創業補助以及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等。各縣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以全民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蘭政發〔2009〕27號)規定,安排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獎勵補助資金,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開展較好的社區、擔保機構等給予適當工作獎勵補助。對信用社區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的,可按照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2%給予獎勵,其中1%用於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1%用於信用社區的工作獎勵。該項資金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積極擴大蘭州市信貸投放規模的駐蘭金融機構,將按照《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市長金融獎獎勵辦法(暫行)的通知》(蘭政發〔2012〕100號)給予工作獎勵。創業人員創辦的個體經濟實體存續期在1年以上,吸納就業在5人以上,以及創業人員創辦的微小企業,吸納就業在20人以上,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社部門認定,由市、縣區財政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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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蘭州市關於貫徹落實甘肅省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就業扶持政策規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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