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

民間借貸115萬變成300多萬 到期還不上遭拘禁

民間借貸115萬變成300多萬 到期還不上遭拘禁

民間借貸115萬變成300多萬 到期還不上遭拘禁


市民陳某由於資金周轉向民間借貸公司先後三次借瞭115萬元人民幣,期限為一個月。到期後沒能按時還款,最終累計成瞭300多萬元。9月底,由於陳某還不上所欠民間借貸公司的欠款,被該公司四名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並限制陳某上班、吃飯和睡覺。正陷入苦悶的陳某在被拘禁 3天後,一個報警電話解救瞭他
   借貸115萬元變成瞭300多萬
  陳某在青島註冊瞭三傢公司,6月底由於公司資金緊張,他想到瞭用民間借貸來緩和資金問題。於是他讓公司員工范某聯系民間借貸,很快范某就聯系上瞭在黃島開辦民間借貸的耿某。
  耿某開出瞭借貸的要求,時間為一個月,月息為8% 。陳某覺得利息有點偏高,但由於急著需要資金周轉就答應瞭。先後三次向借貸公司借貸115萬元人民幣。
  很快一個月的期限到瞭,耿某聯系陳某要求他按照合同還錢,但陳某稱現在公司沒錢,等資金周轉開瞭就還款。耿某提出晚還款利息將以天計算,每天3% 的利息。這一數額令陳某有些不安,由於實在沒有資金周轉就答應瞭這一條款。
  隨後另外兩筆欠款都相繼到期,陳某都選擇瞭按天計算利息的方式拖欠款額。925日,耿某帶著另外三人來到瞭香港中路某寫字樓內找到瞭陳某,要求他必須立刻還錢,否則就不回去,並聲稱不還錢會有麻煩。
  陳某稱公司的錢一直都沒有到賬,有一大筆資金需要過瞭國慶節後才能打過來,到時候一起還。耿某拿出瞭計算器算瞭一下,陳某所欠的款數和利息到國慶節後一共是300多萬元,這一數字是陳某沒有想到的,但沒辦法隻好答應瞭。
  耿某說延期還款可以,但陳某不能離開青島。陳某答應後並以陳某的名義在東海西路某酒店開瞭房間給耿某四人居住。
非法將欠款者拘禁
  耿某害怕陳某109日前跑掉,在陳某開完房間準備離開時,被耿某四人攔住。隨後又在走廊最靠裡的位置又開瞭一間房給陳某,並揚言在還款期間內24小時跟隨他,防止他潛逃。
  陳某表示自己在青島有三傢公司不會隨意潛逃,但任他苦苦哀求仍然無濟於事,耿某告訴他,其實借給陳某的錢,有一部分是耿某借貸別的民間借貸公司的,如今已經拖欠瞭很長時間,他借貸的民間公司很早之前已經催他還錢瞭,也向他發出瞭警告,陳某如果再不還錢,耿某也要連帶著受到危險。
  陳某沒有辦法,就在酒店裡睡瞭一夜。926日上午,陳某提出要去公司上班,耿某派兩人跟著他一起去。晚上陳某和公司楊某吃飯,派去的兩人也一直跟著,晚上這兩人擔心陳某會報警,並將陳某和同事楊某一並帶回瞭酒店。
  927日,趁著耿某不在,楊某苦苦哀求酒店內的另外幾人,向他們保證自己不會報警,傢有急事要趕回去。陳某也表示楊某是局外人沒必要牽扯進來,隨後借貸公司的幾人將楊某放走。
  耿某回來後發現楊某被放瞭,非常上火,隨後和陳某發生激烈爭吵。並打瞭陳某左右太陽穴各一拳,並拿出瞭在李村集市上購買的棍棒等武器威脅陳某,讓他盡快還款。
  此時陳某說自己被打得頭很疼,懷疑被打出瞭事,不去醫院檢查不還錢。無奈耿某和幾人一起帶他去市立醫院檢查瞭身體,發現沒事又將他帶回瞭酒店。
  928日晚10點,香港中路派出所接到瞭匿名報警電話,立即組織人員部署。迅速趕到他們五人所在的酒店將雙方帶到瞭派出所內。一開始耿某等四人並不承認自己非法拘禁陳某一事,經過民警晝夜的審查,最終對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實供認不諱。
非法拘禁他人是犯罪
  記者就此問題咨詢瞭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律師。他說,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合法的民間借貸,必須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企業之間,出於自願原則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本案例中,貸款的期限為一個月利息8% ,這個條款已經大大超過瞭銀行利率的4倍,法院不予支持超出的部分。並且每天3% 的利率更是沒有任何的根據,屬於高利貸性質的違法行為。非法拘禁屬於犯罪行為,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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