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關註基礎合同防范應收賬款融資法律風險

關註基礎合同防范應收賬款融資法律風險

關註基礎合同防范應收賬款融資法律風險


 

《物權法》頒佈以前,商業銀行的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因無法律的明確規定,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推廣。2007101日《物權法》的施行,將應收賬款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納入權利質押的范疇,各大金融機構紛紛揭開瞭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序幕,成為爭搶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一類重要產品。然而,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擔保方式,目前我國除《物權法》規定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外,再無其他具體的法律規定,其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商業銀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應本著合法合規、謹慎嚴格的原則,辦妥相關手續,以防范相關風險。一般而言,此類業務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第一,質押人及基礎合同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這是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的主要風險。當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基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資信狀況不良或償債能力不強,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條件提供服務、貨物或付款,或提供的貨物、服務存在瑕疵,或者因宏觀經濟調控、市場競爭、外部社會環境變化等情況,就有可能致使應收賬款不能按期支付,進而影響到貸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此外,如果合同買賣雙方惡意串通,采取虛構合同內容、任意抬高服務或商品價格、放棄合同權利等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也都會導致質押標的落空。

第二,基礎合同的效力風險。

首先是合同無效的風險。如果質押人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出現我國《合同法》第52條中關於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將無效,一旦合同無效,應收賬款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是合同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若基礎合同出現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也會導致合同撤銷或變更的風險。當基礎合同出現無效、撤銷或變更,都將直接影響應收賬款按時、全面履行。

第三,應收賬款請求權時效風險。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賬款可以是已發生的應收賬款,也可以是將來發生或正在合同履行中的應收賬款。無論哪種應收賬款都存在以下請求權時效風險。一是喪失基礎合同時效風險,如我國《民法通則》對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和延付或拒付租金等幾類特殊債權請求權的時效規定為一年,若以因此而產生的應收賬為質物進行質押的,且貸款期限長於該應收賬款的形成時間,貸款行將會喪失對應收賬款的法定勝訴權。二是貸款期與付款期不一致的風險。銀行在受理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時,一般而言若質押人的基礎合同已在履行中,其付款方式可能分期付款也可能是一次性付款,在貸款期限屆滿前可能存在應收賬款已付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因貸款沒到期,銀行就不能行使質權。同時,若付款期限晚於貸款到期日,當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的,銀行也不能立即行使質權,隻能在應收賬款到期後再依法行使,即銀行的質押合同不能對抗其基礎合同。

第四,質押登記的操作風險。

在此,重點分析一下登記缺乏公信力導致與善意受讓人利益沖突的風險。根據《物權法》及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應收賬款質押,應當在人民銀行的質押登記系統進行登記。但目前普遍的操作方法是由質權人自行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管理系統進行質押登記。登記雖然在法律上保障瞭質押的效力,但除出質人和質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不會也無權查詢該出質登記,故目前的登記方式很難像其他押品的登記方式一樣產生公信力。在風險控制上也必無法阻止質押人對該應收賬款的使用、轉讓、贈予、放棄等一系列處分行為,而應收賬款的受讓方也因其對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信息不必然知悉,而成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質權人不得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第五,賬戶監管風險。

當銀行接受以應收賬款為第一質押標的的融資業務時,銀行普遍要求與質押人簽訂賬戶監管協議,並要求質押人將應收賬款回籠在銀行指定賬戶,但因該應收賬款不同於保證金,即使該款項回籠至銀行指定賬戶,銀行仍不能直接限制質押人使用該款項。同時,由於目前貨款支付方式的多樣化,也給銀行的賬戶監管帶來瞭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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