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江西首例農房買賣糾紛案宣判

江西首例農房買賣糾紛案宣判

江西首例農房買賣糾紛案宣判


  一起因買賣“小產權房”而發生法律糾紛的典型案例。

  927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瞭這一起農房買賣糾紛案,法院確認農房買賣合同無效,但判決賣主賠償買主6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昨日,西湖區人民法院負責人稱,這是我省法院系統審結的首例農房買賣糾紛案。

  農房出售被判合同無效

  引發爭議的這棟房子位於南昌市西湖區桃花鎮群力新村27號,所有人是陳某夫婦,面積達253平方米,是一棟農房。19953月,陳某夫妻以該房作抵押,在洪都典當行借款。199911月,由於無力歸還典當行的借款。在南昌市公證處的公證下,這棟房子的所有權被燕某競拍獲得,價格為9萬元。

  由於是農村住宅,而女士又非村民,所以一直無法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女士購買房屋後,對房子進行瞭簡單裝修,主要用於自住和出租。

  200711月,陳某夫婦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請求收回房屋,表示願承擔協議中的違約責任。200811月,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房屋買賣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判決他們的買賣合同無效,陳某夫婦返還女士購房款及維修費9萬元,後者將房屋返還。

  買主要賣主為“反悔”擔責

  2008年底,女士依據法院認定導致合同無效,陳某夫婦負有主要責任為由,來到法院起訴,理由是陳某夫婦對房屋買賣協議單方面終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

  西湖區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於199911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該合同對當事人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導致合同無效,訂立合同的雙方均有過錯責任”。

  西湖區人民法院法官虞福員告訴記者,雖然陳某夫婦是在無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出賣房屋,但其應當知道農房不能買賣。

  此外,陳某夫婦在房屋出售9年後,以買賣房屋違反法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有悖誠信原則,故應承擔主要責任。燕某在購房前未嚴格驗證對方房屋產權,盲目購買亦負有次要責任。

  賣主賠償“升值部分”損失

  928日,審理此案的一名法官告訴記者,由於此案買賣房屋時間跨度較長,根據當地市場行情,存在房價上漲的因素,原、被告原買賣房屋存在升值價值,本案應將安置房折價處理。

  根據當地市場行情,目前,當地安置房市場價為每平方米3500元至4000元左右,就按每平方米3500元計算,本案中的房屋為混磚結構,故升值部分大約為78萬元。對房屋升值部分,根據雙方過錯責任,按照比例進行賠償或分割,女士獲賠62萬餘元。

  日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陳某夫婦賠償女士經濟損失62萬元,此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十五日內生效。

  要冷靜看待此案判決結果

  “對此案判決的結果不便評價,但購買農房和小產權房者不要寄希望於都會有類似判決。”昨日,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說,我省沒有一個宅基地房或者小產權房項目補辦到“兩證”,沒有一戶農民宅基地房出讓辦到合法手續,也同樣沒有一傢集體土地建商品房辦到土地證和產權證。類似的宅基地房產和小產權房買賣,江西沒有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嚴重,但南昌等城市的城鄉接合部有類似小產權房項目。

  這名負責人說,按照相關法規,我國目前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市場上的“小產權房”,都沒有經過用地審批,未經過土地市場,國土部門從來沒有承認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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