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農房買賣糾紛案宣判 |
一起因買賣“小產權房”而發生法律糾紛的典型案例。 9月27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瞭這一起農房買賣糾紛案,法院確認農房買賣合同無效,但判決賣主賠償買主6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昨日,西湖區人民法院負責人稱,這是我省法院系統審結的首例農房買賣糾紛案。 農房出售被判合同無效 引發爭議的這棟房子位於南昌市西湖區桃花鎮群力新村27號,所有人是陳某夫婦,面積達253平方米,是一棟農房。1995年3月,陳某夫妻以該房作抵押,在洪都典當行借款。1999年11月,由於無力歸還典當行的借款。在南昌市公證處的公證下,這棟房子的所有權被燕某競拍獲得,價格為9萬元。 由於是農村住宅,而 2007年11月,陳某夫婦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請求收回房屋,表示願承擔協議中的違約責任。2008年11月,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房屋買賣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判決他們的買賣合同無效,陳某夫婦返還 買主要賣主為“反悔”擔責 2008年底, 西湖區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於1999年11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該合同對當事人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導致合同無效,訂立合同的雙方均有過錯責任”。 西湖區人民法院法官虞福員告訴記者,雖然陳某夫婦是在無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出賣房屋,但其應當知道農房不能買賣。 此外,陳某夫婦在房屋出售9年後,以買賣房屋違反法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有悖誠信原則,故應承擔主要責任。燕某在購房前未嚴格驗證對方房屋產權,盲目購買亦負有次要責任。 賣主賠償“升值部分”損失 9月28日,審理此案的一名法官告訴記者,由於此案買賣房屋時間跨度較長,根據當地市場行情,存在房價上漲的因素,原、被告原買賣房屋存在升值價值,本案應將安置房折價處理。 根據當地市場行情,目前,當地安置房市場價為每平方米3500元至4000元左右,就按每平方米3500元計算,本案中的房屋為混磚結構,故升值部分大約為78萬元。對房屋升值部分,根據雙方過錯責任,按照比例進行賠償或分割, 日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陳某夫婦賠償 要冷靜看待此案判決結果 “對此案判決的結果不便評價,但購買農房和小產權房者不要寄希望於都會有類似判決。”昨日,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說,我省沒有一個宅基地房或者小產權房項目補辦到“兩證”,沒有一戶農民宅基地房出讓辦到合法手續,也同樣沒有一傢集體土地建商品房辦到土地證和產權證。類似的宅基地房產和小產權房買賣,江西沒有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嚴重,但南昌等城市的城鄉接合部有類似小產權房項目。 這名負責人說,按照相關法規,我國目前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市場上的“小產權房”,都沒有經過用地審批,未經過土地市場,國土部門從來沒有承認其合法性。 推薦閱讀: 抵押合同是債權合同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教.. 加強人本文化建設 提升行業核心競爭力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法津出臺政策支持典當等行業發展來源:金融時報 編.. 采礦權抵押法律實務問題研究來源:中國典當聯盟網.. |
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江西首例農房買賣糾紛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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