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涉眾型經濟犯罪情況 |
2006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公安部在亞洲大酒店多功能廳召開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題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和防范涉眾型經濟犯罪有關情況,會上通報瞭涉眾型經濟犯罪9個典型案例,並為大傢介紹瞭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處理法律依據。發佈會由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作現場新聞發佈。 ????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農村經濟犯罪活動中,也有類似涉眾因素存在。 ???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十分重視打擊經濟犯罪工作。近年來,溫傢寶、周永康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確要求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當前,隨著改革進程的逐步加快和改革力度的逐步加大,各種利益關系仍然處於不斷調整、變革之中,經濟領域的深層次、結構性矛盾不斷出現,大量誘發和滋生瞭經濟犯罪活動,使經濟犯罪仍然呈高發態勢,經濟犯罪形勢仍然相當嚴峻。據統計,今年1月至10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立經濟犯罪案件6.2萬起,同比上升9.1%。各類經濟犯罪,尤其是涉眾型經濟犯罪,直接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不僅嚴重幹擾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程,而且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甚至危害國傢經濟安全,成為我國經濟領域中嚴重的不和諧因素。 ????一、公安機關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 ????——認真研究分析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規律特點,將非法吸存、集資詐騙、傳銷、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作為工作重點,認真分析研判其手法、特點、原因和發展趨勢等,建立以情報為主導的偵查模式,著力提高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動發現和主動進攻能力。 ????——針對涉眾型經濟犯罪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地區和重點領域,部署開展瞭打擊傳銷“魯劍行動”、打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集中行動等一系列專項行動和集中行動,沉重打擊瞭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據統計,今年1月至10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經濟犯罪案件4.9萬起,挽回經濟損失129.4億元,較去年同期分別上升4.3%和51.8%。其中,破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 507起,挽回經濟損失3.99億元人民幣;破獲集資詐騙案件501起,挽回經濟損失1.69億元人民幣。 ????——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的打擊經濟犯罪協作機制,及時通報經濟領域重大經濟違法情況,研究解決預防、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打擊經濟犯罪執法協作的快速通道,增強打擊合力。 ????——加大防范宣傳力度,對非法吸存、集資詐騙、傳銷以及其他多發性案件、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案件,及時向社會披露,發佈預警提示,切實提高群眾的防范經濟犯罪能力。 ????二、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金額巨大,涉及面廣。涉眾型經濟犯罪涉案金額巨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為例,今年1月至10月,共立案1210起,涉案金額175.1億元人民幣,占同期全部經濟犯罪涉案金額的22.2%。如,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公司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非法面向公眾集資,至案發時,共非法集資近30億元。同時,涉眾型經濟犯罪犯罪的涉及范圍不斷擴大。從行業看,涉及農業、養殖業、房地產、醫藥、文化、旅遊等領域;從人員看,涉及下崗職工、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和學歷較高的城市“白領”;從地域看,從東北、華東、華北地區擴展到中西部地區。如,山東公安機關偵破的“蝶貝蕾”傳銷案,共涉及全國16個省、市的50餘萬名群眾。 ????(二)手法多樣,不斷翻新。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眾投資需求,編織各種名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群眾資金,其手法多樣,不斷翻新。其中包括:以養殖、種植、合作造林等為名目的“聯營入股返利”、租養、代養、托管、代管;以投資展位、鋪位、公寓式酒店經營權等為名目的“購後返租”;以促銷為名的“消費返利”,以教育儲備金辦學、造林投資“綠色銀行”等為名目的集資;以專賣、代理為名進行的傳銷,以及利用互聯網為中介進行的“網絡傳銷”;以即將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為名的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以互聯網為炒匯平臺,大肆實施的非法外匯買賣活動等等。 ????(三)虛假許諾,高利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120%。如,湖南株洲發生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等利用設立的8傢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以對存款者除支付正常利息外再當場給付5%—12%的現金回報等方式,非法吸存1.5億元。在吉林納士塔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該公司以開發新型建材為名,以120%的年回報率,吸收資金1.25多億元。 ????(四)合法掩護,編織光環。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行為。一些公司采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辦理公證、投保等方法,騙取群眾的信任。如,在海南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打著幫農民致富的幌子,利用新聞媒體大肆宣傳“吃我一掌,美味健康”、“種上半畝仙人掌、此地有金三百兩”,還邀請知名電視主持人進行形象推介。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案中,犯罪嫌疑人為達到蒙蔽客戶的目的,每銷售一臺飛鏢機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三、防范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相關提示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多發有著復雜的因素。在當前群眾投資渠道相對不足的情況下,不法分子采用誘惑性極強的虛假宣傳攻勢,使經營者和投資者處於信息嚴重不對稱的位置。由於群眾缺乏對企業業務經營狀況和資信進行印證和深入瞭解的渠道,很難做出判斷,加之受貪利和盲目從眾的心理支配,投資行為往往缺乏理性。特別是部分群眾法制意識、防范意識不強,有的明知是投資陷阱,仍幻想“一夜暴富”,抱著僥幸心理冒險參與,導致上當受騙。 ????在此,公安機關謹提醒廣大公眾:要警惕不法分子以養殖、造林、返租、產權式商鋪等名義,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要警惕不法分子以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流動促銷等作誘餌發展下線,親朋好友是其發展下線的重要目標;要警惕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從事非法境外外匯保證金交易的行為,組織介紹或參與行為均屬非法;要警惕不法分子大肆宣傳的所謂“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提防理財投資陷阱。 ????涉眾型經濟犯罪相關典型案例 ????1、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公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其下屬企業東華生態養殖有限公司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35%—60%不等的高額回報,通過在遼寧13個市(縣、區)設立的分公司和代辦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人民幣,除用於償還部分本金及高額利息近22億元外,有近8億元被用於揮霍性投資項目、廣告宣傳、企業慶典、贊助、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為:先以高額回報誘使群眾投資所謂的“養殖螞蟻”,並由設在當地的分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一個指定的銀行賬戶,投資者將投資款存入該指定賬戶後,與該分公司簽訂《螞蟻購銷合同代辦授權委托書》,約定由該分公司代表投資者與東華養殖公司簽訂《螞蟻購銷合同書》及《獎勵蟻種投養人補充協議》。該合同期限為一年,約定由東華養殖公司向投資者出售一定數量的蟻種,經養殖後東華公司於一年內回收蟻幹,並以獎金的形式付給養殖戶35%至60%的利息。自投資者購買蟻種之日起,每37天為一個周期,由東華養殖公司向投資者返還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為10個周期。 ????2004年12月後,東華集團資金鏈斷裂,陸續停止向養殖戶返款付息,各地養殖戶紛紛圍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並到公安機關報案。2005年12月,營口市公安局對此案偵查終結。2006年5月,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該案起訴至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瞭該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資詐騙、非法經營案 ????2004年3月,潘某、韓某通過中介公司,在美國成立必得利財金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並以西安現代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現代新農業”)即將在海外上市為名,向公眾非法出售現代新農業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與王某任股東的陜西唐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幫助其在海外上市,並代理註冊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資。6月,潘、韓二人通過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義在美國成立“王氏國際控股公司”(下簡稱“王氏公司”),並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張,采用撥打電話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對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韓成立上海曄利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設立銷售點,以銷售1萬股提成1.5萬元的經營方式,對外銷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藥業終止瞭與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韓二人通過私刻王氏公司印章並偽造王某簽名等手段,繼續制作王氏公司股票並對外銷售。在銷售王氏公司股票過程中,潘、韓等人故意隱瞞王氏公司、唐宇藥業、必得利公司的真實狀況,通過制作“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戰略投資人說明書”等虛假宣傳材料,誇大公司經營規模和業績,並以投資周期短、回報率高和承諾回購等為誘餌,誘騙投資者上當。此外,潘、韓二人還誘騙部分投資人將原先購買的現代新農業股票轉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發,共騙取252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430餘萬股,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韓二人占有和揮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對該案被告人作出瞭判決。 ????3、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廣東、四川和重慶等地公安機關偵破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鏢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經查,飛鏢公司於1997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註冊成立,註冊資本1800萬元人民幣。2000年至2004年間,該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番禺市、佛山市、東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慶市等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以“購機返租”的方式向群眾銷售飛鏢機,即客戶通過簽訂合同以每臺3.6萬元人民幣(後提高到每臺3.9萬元)的價格,向群眾銷售飛鏢機7400餘臺,涉案金額約2.6億元人民幣。基本作案手法:飛鏢公司通過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向廣大群眾承諾,投資者購買飛鏢機後,返租給公司並由公司向酒吧等娛樂場所投放經營,每月可以獲得1200元回報,4年期滿後機器作廢,投資者最終可得5.76萬元,凈賺1.86萬元,年收益率達到11.92%。為達到蒙蔽客戶的目的,飛鏢公司每銷售一臺飛鏢機都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2005年11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4、河南安陽“8?12”集資詐騙案 ????2006年8月,河南省安陽市公安局偵破一起涉案金額8000餘萬元的特大集資詐騙案。2005年11月以來,河南省幸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晉誠在傳銷失敗並被工商部門查處的情況下,為進一步斂聚資金,指使手下以開設專賣店、發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額返還紅利或提成等方式,騙取群眾資金。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資數額高達8000餘萬元,加盟店166個,受騙群眾達2萬餘人,遍及全國5個省、1個直轄市及河南省內11個省轄市。 ????5、福建巨額假保單詐騙案 ????2006年4月以來,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繼發生利用假保單進行詐騙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的保險公司保單、發票及印章,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其中,福州陳某合同詐騙案以及泉州林某、楊某合同詐騙案的涉案金額高達838萬餘元。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險代理公司福州地區經理之便,以偽造的保單和印章,先後與13名投保人簽訂瞭15份“團體年金保險”合同,涉案金額達38萬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楊某利用任某保險公司泉州鯉城支公司業務員之便,以偽造的保單、發票和印章,與投保人簽訂瞭38份保險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餘萬元保險金後攜款潛逃。 ????6、西安重陽生物科技公司集資詐騙案 ????2005年7月,廣東省公安機關偵破瞭西安重陽生物科技公司集資詐騙案。該案犯罪嫌疑人稱自己擁有西安重陽公司450萬股名為“重陽生物”的股權,招聘一批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以傳銷的手法,騙取廣州地區群眾認購並不真實存在的股權。被騙對象多為離退休老年人,人數達900多人,涉案金額1500萬元。基本作案手法為:一是讓業務員到群眾聚集較多的地方派發宣傳資料,邀請群眾到公司辦事處收看西安重陽公司的宣傳光碟;二是召集群眾開免費茶話會,在會上吹噓公司的實力和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免費組織投資超過3萬股的投資人到西安重陽公司考察旅遊;三是負責銷售股權的副總經理積極發展下線業務經理,業務經理再發展下線業務員,他們的銷售報酬收入主要是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提取率為22%—50%,並在公司辦事處的當天銷售收入裡當場瓜分提成款;四是對早期認購瞭股權的群眾采取分紅送股的手段為誘餌,鼓動群眾加大投資金額,並且教唆他們介紹新的投資人購買股權,而分紅送股的費用是利用後期投資人所購股權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五是對投資群眾宣稱,該股權很快可以在國內和美國上市,回報豐厚,誘使群眾相互介紹購買股權,擴大銷售網絡。 ????7、海南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 ????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機關偵破瞭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瞭約600畝的仙人掌種苗栽培基地,並於2000年4月註冊成立“海南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此後,該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行虛假宣傳,欺騙群眾與之簽訂仙人掌種植和收購合同,承諾群眾在購買其仙人掌種苗並種植成熟後,由該公司負責高價收購。但在收取種植戶的種苗款後,卻拒不履行收購義務,致使2866戶種植戶受害,涉案金額高達5800餘萬元,造成44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無法挽回。為誘使更多的群眾上當,該公司采取瞭多種欺騙手段。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實履約的假相;二是在實際出資隻有700萬元的情況下,變更公司登記,虛增公司註冊資本至1000萬元;三是巧取、編造一些榮譽稱號,騙取群眾信任。 ????8、美中融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 ????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近日,天津公安機關對美中融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負責人代某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罪進行瞭立案偵查。經查,代某等人未經國傢批準,非法銷售西安金園汽車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涉案金額122萬元,涉及受害人36名。 ????9、吉林亨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網絡炒匯案 ????近日,吉林省公安機關偵破吉林亨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網絡炒匯案。自2005年1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達投資公司和新西蘭亨達投資公司國內東北地區代理名義招攬客戶,幫助或代表客戶進行網絡炒匯,並將總計3170萬元人民幣客戶資金匯往境外關聯公司炒匯。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處理法律依據 ????一、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辦儲蓄業務; ????2、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傢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給付回報、實物等方式變相提高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發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存款;以興辦實業為名,承諾回報,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5、以返租、代管、代養等形式銷售商品、收取保證金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6、以國傢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 ????7、以預售、合作經營、投資入股或加盟等為名,承諾回報,收取訂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8、組織“抬會”、“合會”、“標會”等活動,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9、不依托於商品買賣,而是通過發展會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維系運作,進行“拉人頭”傳銷;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產品,通過開展所謂的直銷業務或者宣傳所謂的先進營銷理念,以專賣、代理、加盟連鎖等方式進行傳銷; ????11、以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銷售互聯網學習網址等為幌子,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吸納會員,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12、通過各種渠道大肆宣傳“消費儲值”的經營模式,通過收取商傢和消費者加盟費的方式,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13、稱公司將要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或稱發行股票已獲政府部門批準,誘使或騙取投資者購買其股票; ????14、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準便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一些所謂的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中國辦事處未經批準便向社會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聲稱與境外公司有合作關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國代表處,收取客戶保證金和手續費後,提供互聯網平臺進行非法外匯買賣活動。 ????二、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傢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法釋 [2001] 11號):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 |
2013年7月31日星期三
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涉眾型經濟犯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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