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星期二

夫妻倆因賣房鬧上法庭

夫妻倆因賣房鬧上法庭

夫妻倆因賣房鬧上法庭


夫妻本是一體的,是要過一輩子的,要互助互愛,和睦相處。日前,就因為賣房,雙鴨山的夫妻倆鬧起瞭矛盾,走上瞭法庭。就這個事情,讓我們來說道說道。

1994奶牛10月底的時候,陳某和王某登記結瞭婚。在05年的時候,夫妻倆人購買瞭雙鴨山某商廈三樓近300平方的營業房,做起瞭旅館生意。當時房屋是登記在妻子王某名下,產別為私產。過瞭一年,旅館生意不好做,王某打算把房子賣掉,於是在11年的4月初王某與買房者張某簽訂房屋買房合同,以賣價66萬出售給張某,在賣房當日全部付清。4月中旬兩人就辦理瞭房屋交接手續,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張某取得房屋後沒有獲得王某丈夫的追認。

後來,陳某知道這一情況,惱怒不已,讓妻子把房子要回來。就是因為丈夫不同意,王某才沒有經過丈夫的同意賣房的。妻子不但不聽,還指責張某,一怒之下,張某把妻子和張某告到瞭法院,認為他們侵害瞭其合法權益,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要求張某將房產歸還。

經過法院的審理認為,陳某和王某所購的房子是夫妻結婚以後才買的,屬於兩人的共同所有財產,王某未經陳某同意擅自出賣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且交易雙方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張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陳某作為房屋共有人,要求張某返還房屋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王某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針對這個問題,楊律師介紹說,如果說是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其中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因為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第95條明確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房產雖然登記在王麗一人名下,但陳平基於和王麗之間的夫妻關系,屬於本案系爭房產的共同所有權人。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夫妻雙方在傢庭中的地位平等,在進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處分行為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進行。

同時借貸網的小編還想說,對於一對夫妻來說,有什麼事情,我們都好關門進行商量,而不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樣對夫妻關系是有著巨大的影響的,無論是買房還是賣房,夫妻雙方都要慎重對待,而不是草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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