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淺議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業務

淺議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業務

淺議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業務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照《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借款人可以將多張不同面額的銀行承兌匯票合並申請質押,解決瞭小面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難和手續煩瑣的問題。在當前擔保難、抵質押物少的情況下,為貸款人增加瞭一種低風險的擔保方式,而且,目前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利率相對貼現利率普遍較低,也為廣大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提供瞭新的融資渠道。

       但是,對於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具體操作流程,以及如何有效防控風險,《票據法》、《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文獻中並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金融機構執行不一。本文擬結合一起實際案例,進行分析。

       銀行甲2011927A企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90萬元,貸款到期日為2012320;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為100萬,簽發日為2011829,票據到期日為2012229。該票據於2012226由甲銀行辦理委托收款發出,201235,票據簽發行將100萬托收款項劃回,系統自動入A企業賬戶,當日,甲銀行通知A企業開具轉賬支票,將質押貸款收回。

       對於上述操作,我們提出以下疑問:

       一、作為質押物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付後,甲銀行是否需要在匯票背面作成“質押”,以示質權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當事人以出質為目的交付票據,未記載“質押”字樣,按《物權法》規定,票據質權設立;而按《票據法》規定,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不能構成票據質押,當然也就無所謂票據質權。兩者的沖突在於,交付出質票據時是否需要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或者與“質押”同義的字樣,或者說,未記載“質押”字樣的票據能否構成票據質權。

        二、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到期日與承兌到期日孰早?

       在上述案例中,承兌到期日早於貸款到期日, 貸款到期前甲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用票據資金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而這樣做的結果必然導致貸款尚未到期,質押品不存在的事實。如果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到期日早於承兌到期日,參照存單質押貸款期限執行,按照2011年《最新存單質押貸款利率》第八條規定: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借款人為避免貸款逾期,不得不另外籌集資金作為還款來源,而無法獲得票據資金融通的便利。

       其實,憑證的交付與質押並不矛盾,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作為權利憑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付後,無論質權人是否在票據背面記載“質押”字樣,背書、交付,這些票據行為的客觀存在,就使得質權設立,而出質人與質權人所簽訂的質押合同、權利質押清單更是其票據質權存在的依據和證明。但是這一質權是有瑕疵的,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8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這一票據質權隻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銀行承兌匯票記載“質押”字樣的目的無非是為瞭保證質權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可以享有承兌到期後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但是,如果為瞭避免不對抗第三人這一缺陷,權利憑證交付時就作成“質押”背書,實際操作中,還會遭遇出質人不到期償還質押貸款索取質押物這一尷尬。

       鑒於此,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應該作成“質押”背書,但是,記載“質押 ”字樣不是在權利憑證交付時,而是在權利憑證交付後,承兌匯票到期發出委托收款時,由質權人行使。而一旦作成質押背書,托收款項劃回後,就不能進借款人賬戶,而是入銀行內部帳戶,這可以有效規避系統自動入借款人賬戶票據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我們說,企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主要目的是為瞭解決短期資金周轉困難,是為瞭借助票據資金獲得融通的便利。如果銀行設定的貸款到期日早於承兌到期日,企業需要另外籌集資金作為還款來源,這種貸款方式就失去瞭實際意義。對於貸款尚未到期,質押品不存在這一事實,銀行應當從內控管理、操作流程上進一步完善,比如承兌到期後由客戶經理將其留存的“有價單證、抵質押有價物品和抵債資產權證出入庫單”註明原因並簽字後,交給會計部門與留存聯核對配對後,記賬出庫;托收憑證經會計主管審核後,加蓋結算專用章,留存聯由發件經辦人及會計主管簽字後連同郵局回執裝原銀行承兌匯票保管袋單獨保管,以備檢查;待托收款項劃回後,做貸款還款記賬憑證的附件。為瞭確保企業將票據資金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貸款到期日應該晚於承兌到期日,考慮郵程等因素,兩者間隔不超過七天為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應該在權利憑證交付後,發出委托收款時,由質權人背書“質押”字樣;托收款項劃回後,票據資金入銀行內部賬戶。貸款到期日應晚於承兌到期日,用票據資金作為企業第一還款來源。  

為確保質權的順利、完整實現,貸款人需將權利質押借款合同進一步完善,對貸款的償還、質押物的處置、款項的劃轉等進行明確規定,對借款人履行告知義務,並簽訂書面協議。同時,還要對內部操作流程進行細化,對不到期未進行“質押”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加強內部管理,加大檢查力度;對到期承兌匯票的出庫、托收做好跟蹤監督,謹防內部人“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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