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8日星期日

淺談本案的借條和收條的區別

淺談本案的借條和收條的區別

淺談本案的借條和收條的區別


 

【案情】 

原告楊某與被告朱某系同學關系。雙方共同在大豐投資瞭一塊苗圃地,經雙方結算後,被告朱某分別於20103月至5月寫瞭一張15000元借條,一張10000元借條及一張32000元收條給原告楊某,當時約定6個月內還清。逾期後被告朱某沒有按時歸還,楊某將朱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歸還原告57000元。在庭審中,被告認為雙方是合夥關系,且借條是在原告脅迫下寫的,不同意歸還欠款,況且收條隻是證明收到瞭原告交來的投資款並不是自己借原告的錢。 

【判決】 

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瞭有被告簽名的分別借到原告15000元、10000元的借條,此兩張借條是經原、被告雙方進行確認,以簡化的合同方式確立瞭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因此原、被告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請求被告還款25000元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而關於收條的32000元。法院認為,收條是收到物而出具給交付人的一種憑證。收條隻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條並非是債的必然憑證。也就是說若原告以此收條主張是對被告的債權則仍需進一步證明。而原告在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該收條應不予以認定。 

【評析】 

該案中關於前兩張借條的借款事實原、被告雙方爭議不大,難點是對收條的認定問題。筆者認為要正確處理該案,必須理清借條和收條的法律性質。盡管收條和借條雖隻有一字之差,但二者有明顯區別。“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表明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表明債發生的原因,在庭審中出借人隻需出具“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收條”則有可能是出據人“取原來屬於自己的東西”所形成字據,它並不能表明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隻是一種“收到款或物”的事實狀態書面證明,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債權債務關系,需有其他證據加以輔證或對“收條”產生原因進一步分析。 

該案中由於原告提交的隻是收條,並沒有其他證據進一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因此對該收條記載的32000元,法院不予以支持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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