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星期一

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準入條件明確



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準入條件明確


















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準入條件明確



日,衛生部、保監會、財政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佈《關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下稱“新農合”)經辦的準入條件,要求委托經辦服務周期不得少於三年。

《意見》嚴格瞭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的準入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條件:當地政府和保險機構均有合作意願,並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險機構應取得健康保險業務資質;保險機構應在統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完善的服務網絡、專業的專管員隊伍和在定點醫療機構設立即時結報點等;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經辦服務並提供相關支持。


《意見》要求,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應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政府相關部門與保險機構簽訂經辦服務協議,委托經辦服務周期原則上不得少於3年。


另外,“新農合”基金和利息收入全部用於參合人員的醫療保障,不得挪作他用。“新農合”基金支出戶除用於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藥費用、向參合人員支付補償費用和向財政專戶劃撥該賬戶獎金利息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據瞭解,2009年~2011年,保險業經辦“新農合”委托管理資金合計為118億元。據測算,與政府自辦相比,政府對保險公司經辦各地基本醫保支付的經辦費用普遍較低,以江陰模式為例,新農合的管理運行成本比鄰近地區低60%左右。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透露,目前參與“新農合”的保險公司主要有中國人壽、太保壽險和人保健康險三傢,而具備開展“新農合”經辦服務條件的保險公司目前十傢左右,凡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都可以申請“新農合”經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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