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4日星期日

惟一房產抵押會是燙手的山芋?

惟一房產抵押會是燙手的山芋?

惟一房產抵押會是燙手的山芋?


要求出具“空戶證明” 

黃利明(雲南典當行業協會秘書長):幾年前,高院頒佈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房地產抵押貸款時,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要註意清償人的基本生活保證,即要保證每個人不能低於30平方米的住房權益。 

所以,在此後的房地產抵押貸款中,不管是銀行還是典當行,一套大房子(一般是指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是可以拿來作抵押貸款的;太小的房子一般都不做,如四五十、六七十平方米的房子,銀行、典當行、擔保機構都不會接單。因為放款機構在實現債權時可以通過安排抵押人住小房子,拿大房子的抵押貸款來負擔小房子的使用費用。之所以如此操作,主要原因都是出於對風險控制的考慮。 

對於僅有的一套房產能否拿來作抵押,雲南省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為瞭保證債務人的基本居住權益,也是為瞭防范產生法律糾紛的風險,雲南省卻有規定,不管是一套房產的抵押還是兩三套房產的抵押,都一定要有派出所出具的“空戶證明”,有此證明的房子才能做抵押貸款。因為在雲南,很多人買的房子都是附帶遷移戶口的,一個人抵押瞭房產,戶籍上的傢人都不知道,到時候會產生類似丈夫抵押房產妻子卻說不知道的情況,往往容易形成糾紛。 

執行難是關鍵 

馬丁(上海恒通典當行總經理):目前,不管是我國已經出臺的法規政策還是頒佈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文限制僅有的一套房產不能抵押。隻是在最高院頒佈的司法解釋中,要求法院在強制拍賣已抵押房產時,必須向抵押人留出6個月的時間,用於遷出抵押房產,並找到新的居住場所,若抵押人沒有找到新的居住場所,強制執行者必須為抵押人需找新居住地,而所需費用將由抵押人來承擔。 

正因有此司法解釋,再加上多年經驗積累發現,惟一一套房產抵押貸款者往往還款能力較差,鑒於對居住權的保障,在一些地方法規中,則直接規定僅有的一套房產不能用於抵押貸款。而在包括銀行在內的很多做房產抵押業務的融資機構為瞭規避風險,也就拒絕做惟一一套房產的抵押。 

其實,對於僅有一套房產的抵押貸款業務,典當行把握好以下幾點就可以。首先要看貸款人有沒有還款的意願,其次要看貸款人有沒有還款的能力,再次就是如果當戶不還款,典當行有沒有能力處置這筆業務,盡快回收資金,尤其是在在強制執行拍賣後,能否為抵押人找到新居住地。 

針對僅有一套房產抵押貸款業務,典當行其實把握好以下幾點就可以。首先要看貸款人有沒有還款的意願,其次要看貸款人有沒有還款的能力,再次就是如果當戶不還款,典當行有沒有能力處置這筆業務,盡快回收資金。 

其中的關鍵是要看人做業務,而不是看房做。清楚地分析房子的具體情況很重要,而且典當行一定要現場認真考察,不能隻看房產證。對於新房子還要瞭解是外來人口居住還是本地人口居住,對於老房子還要看是否共有或者獨有。另外,像部隊大院或者事業機關單位原來分的房子,典當行最好別碰。 

找朋友做擔保不可行 

谷尚傑(甘肅某典當行總經理):針對惟一一套房產的抵押業務,有些典當行還有自己的土辦法——讓當戶最好的、值得信賴的朋友作擔保,擔保一旦抵押人的房產形成絕當,典當行在處置房產時,當戶能在其朋友提供的居住場所居住。另外還有典當行在發生房產絕當、法院強制執行時,會給客戶租房。但上述兩項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強。 

因為第一種情況是典當行自己騙自己,一旦發生絕當,朋友的擔保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承認,其朋友是否願意協助執行,還是未知數。而在第二種情況下,當戶已經沒有能力還款瞭,到期交不起房租的情況也很普遍,這樣又會產生一系列的糾紛。 

還有典當行在做此項業務時,或者找擔保公司合作,或者事先做委托書——委托第三人(多數為典當行的人)代為當戶買賣抵押房屋,委托合同生效的日期恰好是房產抵押貸款到期的日子,這樣典當行可以直接跟第三人交涉絕當房產的處置。各種風險防范的措施都有,但效果如何就隻有自己知道瞭。 

所以,從目前典當行業這麼多年的經驗來看,惟一房產抵押貸款最好還是不做。不過,現在有典當行在嘗試在財產權利質押的同時,用惟一房產做擔保的,這種形式還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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