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星期四

姚海星:信托公司要堅持走在金融創新前沿

姚海星:信托公司要堅持走在金融創新前沿

姚海星:信托公司要堅持走在金融創新前沿


記者:首先,《信托法》實施10年,您認為為信托業帶來的最深刻的變化是什麼? 

姚海星:從宏觀上看,《信托法》的實施使信托業實現瞭規范發展、開放式發展和跨越式發展。 

首先,《信托法》作為基本法,設立的目的就是要規范信托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圍繞《信托法》,銀監會陸續出臺瞭《兩規》、《新兩規》等一系列管理規定和管理辦法,為信托公司的規范發展奠定瞭制度基礎。十年來,經過信托從業人員的不懈努力,信托公司擺脫瞭“發展-整頓-再發展-再整頓”的怪圈,實現瞭信托公司的合規發展。 

其次,是信托業的開放式發展。在股權結構上,多數信托公司都引入瞭新的股東,這些股東中有大型國有企業,有銀行、證券、保險公司,也包括有影響力的外資銀行。這些戰略投資者的引入不僅使信托公司能夠利用股東資源和優勢開展業務,也優化和完善瞭信托公司的治理結構。與此同時,信托公司在開展業務方式上也更加開放,利用信托關系和信托財產特質,不僅擴大瞭和銀行、保險、證券業的合作,也擴大瞭和實體經濟的合作,在我國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上都發揮瞭應有的作用。 

第三,是信托業實現瞭跨越式發展,這同時也是信托公司合規發展和開放式發展的必然結果。信托公司重新登記以後,2004年的信托資產規模還隻有2102億元,以後每年一個臺階,2007年達到9621億元;2008年跨過1萬億元大關,2009年超過2萬億元,到2011年信托資產已經跨過3萬億元。6年來,信托資產增加15倍。2010年,信托公司營業收入已達283億元,其中利息收入29.8億元,利潤總額達158.8億元,行業人均利潤高達212萬元,在金融行業中處於較高水平。 

從微觀上看,在“一法兩規”,特別是“新兩規”的指引下,信托公司努力改變傳統業務模式,實施業務轉型,在產品的設計上很好地運用瞭信托理念和信托制度,初步形成瞭證券投資、股權投資、信托貸款、準資產證券化、信托資金租賃、企業年金信托等信托業務。這些產品不僅為信托公司帶來很好的收益,更為合作機構所接受和采納。從信托產品的設計中可以看出,信托公司正在從對信托資產的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過渡。經過10年的規范發展和變革,現在信托公司可以自豪地說,他們能為投資人提供金融服務,而且已經正式成為瞭理財市場的參與者和提供商。 

記者:從1979年第一傢信托公司成立到今天,信托公司的發展已經走過瞭31年的歷程。可以說,您是這一過程的親歷者。您怎樣評價創新在信托公司整個發展歷程中所起的作用? 

姚海星:實際上,信托公司在31年的發展過程中一直處於我國金融創新的前沿,對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金融事業的發展都發揮瞭積極的作用。 

197910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成為新中國成立後恢復的第一傢信托公司,其設立目的就是在銀行之外開拓引進外資和國內融資的渠道。當時,中信公司通過在海外市場發行債券和借款的方式,為國內經濟建設籌集資金,這些資金主要用於引進先進設備和國傢重點項目的建設;中信公司還通過在國內融資為來華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解決配套人民幣問題。應該說,當時設立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當時的融資方式都是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業務的創新。直到現在,信托公司也一直處在金融體制改革和業務創新的前沿。 

信托制度的特點決定信托行業與實體經濟聯系緊密。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公司設計的創新信托產品所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從房地產、能源、基礎設施、醫療衛生到農業和文化產業,甚至藝術品和貴金屬。信托資金投向覆蓋瞭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實體經濟和文化教育領域,促進瞭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可以說,信托公司的這種業務創新發揮瞭金融試驗田的作用。信托公司為適應市場需要設計出的信托產品也為合格投資人提供瞭靈活多樣的信托理財服務。信托公司也在這個過程中實現瞭自身的跨越式發展。 

記者:從2000億元到3萬億元,從數據上看信托業已經實現瞭跨越發展,但目前業界還是在不斷討論信托主營業務是什麼的問題。那麼您認為信托公司目前找沒找到長遠的發展贏利模式?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又應該是什麼? 

姚海星:《信托法》的出臺,為信托公司奠定瞭發展的制度基礎,使得信托業的發展更加貼近市場,更加具有生命力。10年來,信托公司在快速穩健發展中不斷優化業務結構,信托業務從單純融資向綜合性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業務轉型,從非主動管理向主動管理轉型,推出瞭涉及農牧業產品生產、能源資源開發、民生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文化藝術、金融公開市場等多領域的有影響力的信托產品。這些產品有效地把社會資金調動到主流經濟建設中。從這個角度看,我認為,信托公司找到瞭自己的主營業務,找到瞭自己的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當然這些為適應市場需求而設計的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有些是可以復制、批量生產的;有些則是個性化的;有些甚至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升級。但總體來看,絕大多數都是符合信托制度和信托法的。 

記者:您怎樣總結《信托法》實施10年來信托業發展的經驗和教訓?您怎樣看待信托業的未來? 

姚海星:應該講,最近10年經驗多於教訓。這10年對信托公司來說可謂不平靜,遇到瞭國內數次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金融危機,但無論有多大困難,信托公司都堅持走合規發展的道路,堅持改革創新。應該說這是10年最大的經驗,也是信托業快速發展的原因。 

另外一條經驗是,銀監會的工作對信托業的合規、快速發展起瞭很大的推動作用。我認為,銀監會10年來圍繞《信托法》出臺的一系列管理規定和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補瞭《信托法》配套法規的缺失。銀監會對信托公司不僅監管,還對業務進行引導,應該說這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職能上也是一種創新。 

總之,我看好信托業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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