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星期四

婚前借款他人婚後歸還 借款以及利息均屬個人財產

婚前借款他人婚後歸還 借款以及利息均屬個人財產

婚前借款他人婚後歸還 借款以及利息均屬個人財產


   賴某在結婚前借錢給他人,婚後借款以及利息都被歸還,離婚時妻子黃某認為這部分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12月11日,石城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案作出一審判決,準許原告黃某與被告賴某離婚,但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婚前借款的訴訟請求。

  2008年3月,賴某將自己前幾年打工賺的5萬元借給朋友,雙方約定瞭歸還期限和利息。2009年5月,賴某經人介紹和黃某成婚,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發現彼此性格不合,雙方準備協議離婚。2009年7月,賴某的朋友歸還瞭賴某借款本金5萬元,並支付瞭1萬元利息。離婚時黃某認為,該筆借款以及利息是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提出分割要求,雙方由此發生糾紛。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與賴某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賴某婚後收回5萬元本金以及1萬元利息雖然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但賴某是在婚前將財產5萬元借給他人,雙方明確約定瞭還款期限和利息,故利息和本金屬於賴某的個人財產,黃某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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