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宗瑜:錯誤決策也當追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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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東辰集團(下稱“東辰”)在北京恒泰基業的近3億元錯誤投資(借資)全部打瞭水漂,至今,合作方北京恒泰基業已人去樓空,老板黃哲明不知去向,隻留下一個紛繁復雜的爛攤子。
特別是東辰改制時4452名職工的身份置換金1.4億元作為企業註冊資本金,被錯投到恒泰基業,但至今為什麼沒有人站出來質疑?誰剝奪瞭股東的知情權?誰來為東辰的錯誤投資決策買單,誰來承擔其投資損失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帶著種種疑問,《法人》記者采訪瞭國資研究專傢、財政部科研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博士。
東辰是怎樣的企業
“根據東辰的股份構成,它屬於國資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文宗瑜向《法人》記者明確表示,不管淮南地方國資委如何否認東辰屬於國資委管,但其國有資產股份占比58.5%是不爭的事實。通過股改後的東辰實際上並非單純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而是國資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據東辰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顯示,職工股以東辰工會委員會的名義占比41.5%。
事實上,目前類似東辰的企業還有很多,這些企業主要集中在央企、地方國企辦的三產和多種經營公司,他們在改制的過程中,政府為瞭支持其發展,往往還保留瞭一部分國有資產。
文宗瑜表示,目前國有企業的改制已完成瞭70%,剩下未改完的30%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特大型的企業,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省級)。中央主要是央企,地方為省級國企。第二類是特別困難,或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無法改制的企業,比如無固定經營場所、無資產但還有銀行債務等等。第三類是“沒法改”的企業,比如中石油、中石化這類帶壟斷性的行業或資源性企業,國傢政策很難讓這樣的企業進行充分的改制。也有一些企業隻剩下一個空殼子,沒有實質的經營和資產,僅存工商註冊登記而已。
而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相對比較徹底,約98%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都完成瞭改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包括四類:村辦集體企業、鄉鎮集體企業、街道集體企業、依附國有企業的集體企業。
文宗瑜認為,國有和集體兩種所有制實際上沒有什麼分別,隻是工商註冊登記不同而已。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準國有的,比如鄉鎮集體企業,屬於全體鄉鎮居民所有。但有個關鍵問題,即集體產權本身是一個很模糊的集合體,如何界定集體的成員問題比較難,目前國傢政府和法律兩方面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導致集體產權很容易被侵犯。
股東知情權不容剝奪
在2004年就完成瞭股改的東辰公司,職工股由公司工會委員會代持,職工具有小股東身份。但在北京恒泰地產借款近3億元的事件上,東辰職工竟毫不知情,文宗瑜分析認為,對於持股幾萬或更少的員工,他們或許看不上自己手中持股所能行使的權利,而更看中自己在企業的飯碗能否長久,如果員工對公司董事會或決策層的某些錯誤決策提出質疑甚至反對意見,很可能被公司以各種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股東的企業投資決策知情權不容剝奪,特別是涉及幾億元的重大項目投資,股份制公司應該嚴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信息公開化原則,讓所有股東對企業的重大項目投資享有知情權。
在東辰3億多元的工商註冊資本金構成中,以工會委員會代表職工持有的1.4億多元作為員工的身份置換補償金,在改制後轉為東辰的等價股權,那麼職工自然就成為瞭東辰的股東。作為東辰企業的資本註冊金,這1.4億多元也成為瞭“法人財產”。
文宗瑜表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法人財產的使用和支配權由企業的董事會和企業的經營班子、領導層來執行,但這並不代表董事會和經營者可以為所欲為,隱瞞企業的投資、決策和經營。按照規定,股東應該具有投資決策的知情權,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的代表,享有表決權。
“東辰的問題,實際上是《公司法》裡關於公司治理有沒有到位的問題。”文宗瑜認為,東辰的3億巨額投資沒有公開信息,表明瞭東辰在企業治理和制度設計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問題和漏洞。其結果,就容易造成錯誤決策甚至腐敗決策。
很顯然,股東的知情權在東辰公司已被剝奪瞭,這無疑為決策層提供瞭巨大的灰色利益輸送空間和機會。
東辰決策者當被追責
北京恒泰基業的木樨園世貿商業中心項目自上市以來,一直被老板黃哲明當作融資生錢的工具和非法轉移投資人資金的大後方。在明知是陷阱的情況下仍跳入火坑,至今難以收回的近3億巨額國資和“法人財產”,其損失該由誰來買單?相關經濟和刑事責任由誰來擔當?
東辰的決策者及領導班子難逃追責。文宗瑜表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東辰公司的監管職能主要是由董事會、監事會履行,但從對北京恒泰基業的盲目投資來看,顯然董事會、監事會沒有嚴格按照股份制企業的管理原則來做投資項目的前期盡職調查,導致產生巨額損失。董事會、經營班子與職工股東之間出現斷層和真空,導致陷入巨大的投資黑洞而無人站出來提出質疑。
東辰的公司治理出現瞭根本性的問題,那麼,按照法規,其經濟損失應當由全體股東來承擔,這個全體股東的概念,包括國有股東和職工股東。文宗瑜表示,董事會是行使法人財產權的主體,董事會全權負責公司經營,擁有支配法人財產的權利,如果東辰對北京恒泰基業的借款中確有涉及灰色利益輸送及賄賂或關聯交易等問題,那麼其相關的經濟和刑事責任絕非是東辰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於飛一個人能夠擔當得瞭的,還必將追究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甚至是包括當地國資委在內的整個利益關系鏈的責任。
文宗瑜表示,追究刑事責任並非一定是侵犯瞭國有資產,隻要侵犯瞭法人財產權,也照樣可以追究其責任。按《公司法》的規定,法人財產受保護,即使是一傢民營企業,如果經營班子貪污瞭公司的資產,也照樣可以追究其的刑事責任,因為他侵犯瞭法人財產權。
如何規避國資流失
據瞭解,2009年至今,業界披露的五糧液、深圳華強集團、海螺水泥等企業均涉嫌國資流失。實際上,國企改制過程中的國資流失現象並非個案,往往是一批或一窩。那麼,這種現象是怎麼造成的?有什麼途徑可以規避國資流失,以及錯誤的投資決策?
“這是屬於當時改制中的國傢政策漏洞,後來政策逐步完善後,這些漏洞才慢慢補上。”文宗瑜指出,以前的國企改制中土地不評估,沒有計算土地的溢價收益資產,無形資產(品牌)不作價評估,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沒有處理好等等,這就容易滋生國資流失問題。比如五糧液,五糧液集團和五糧液股份公司沒有股權關系,既然沒有股權關系,那麼就不能代表五糧液銷售其產品。大多數國有資產流失主要有兩大原因:第一,當時的國企改制政策不完善。第二,一些屬於地方政府的國有企業在改制中更多地考慮企業的經營,改制後如果經營能夠變得更好,可以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財政收入,增加更多的就業,那麼地方政府一般都會對改制中存在的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文宗瑜表示,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目前國有資產實行的是分級管理,因此,深圳華強集團、海螺水泥等屬於地方國企的改制,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其一,當時的國資流失是政策性的,沒有相應的管理政策,後面就很難追究前面的錯。其二,當時的改制是地方政府支持的,即使國資流失,也要首先追責政策漏洞。深圳華強集團、淮南東辰集團這類大企業往往比政府官員高明,他們在改制過程中實際上給企業留瞭後路,他們明白,改制的方式、方案、操作等都是經過政府審批的,既然政府批瞭,一旦出瞭問題也是政府的問題,要追究責任也應該追究地方政府的責任。
那麼,如何才能更好地規避國資流失及錯誤投資呢?文宗瑜認為,關鍵要完善並做好公司治理。其一,隻要不涉及國傢機密和個人隱私,都須盡可能地做到企業的信息公開透明。其二,企業改制後要盡快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起完善和明確的執行責任機制,董事會、經營班子的錯誤投資決策要追責,包括追究經濟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像東辰這樣的案例,如果國有股東和職工股東不去追究,那麼哪怕它真的有問題,也將不瞭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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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
文宗瑜:錯誤決策也當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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