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4日星期日

淺析應收賬款質押擔保_0

淺析應收賬款質押擔保

淺析應收賬款質押擔保


《物權法》的擔保物權篇首次明確瞭應收賬款質押,我國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應運而生。該制度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瞭新的途徑,為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充分利用這一擔保方式提供瞭法律保障。  

一、應收賬款的含義  

應收賬款質押是通過物權法新確定的擔保方式,物權法中的應收賬款作為一個法律用語,借用瞭會計學上應收賬款的定義。在會計學上,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或代墊的運雜費等。而物權法上所稱的應收賬款,具體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辦法》,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是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是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物權法所稱的應收賬款,與會計學上通常意義的應收賬款定義兩者存在著較大的不同,首先,會計學上應收賬款屬於一種資產,僅限於已經發生的項目,而物權法上應收賬款是屬於一種債權,既可以包括已經發生的,還可以包括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其次,會計學應收賬款僅限於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而物權法上應收賬款不區別經營與非經營項;此外,物權法上的應收賬款還可以包括公路等不動產收費權、貸款和其它信用產生的債權等。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特征  

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體以下特征:  

1、可轉讓性  

可轉讓性是指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未被禁止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中明確約定,基於該基礎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隻基於合同雙方,則履行上述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進行質押。  

2、特定性  

應收賬款的相關要素依賴於基礎合同或其它相關文件、資料來確定。即根據上述文件必須明確界定出應收賬款的要素。例如依據具體合同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應明確界定應收賬款的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等。  

3、時效性  

應收賬款作為一種債權,必須是受到訴訟時效保護的,即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債權人的權利從法定的權利變更為自然的權利,法律不再保護債權人的勝訴權,此時的應收賬款隻是一種自然之債。因此,債權人接受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就應當確保用於抵押的應收賬款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4、未來性  

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即可以是已經產生的,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還可以是收費權。  

三、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與效力。  

1、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目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采用以互聯網為載體,全國統一的登記機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特點是債權人(或其委托人)登記,登記機構隻審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審查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這也就意味著登記機構不對應收賬款本身以及其對應的合同的真實性負責,應收賬款登記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2、應收賬款質押的效力  

應收賬款質押生效後,將產生以下效力:  

(1)優先受償權  

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其基本作用是一種優先受償權。應收賬款質押的根本目的就是質權人如果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或其它義務而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有權就設立質押應收賬款進行處分,並就處分的收益優先受償。此處所指的優先受償,不僅優先於應收賬款債權人,還優先於任意第三人。  

(2)行使代位求償權  

在應收賬款質權存續期間,一旦質權人發現出質人有惡意放棄、減免、向第三方轉讓出質債權情況發生,有權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適當行為。在質權人制止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損害質權行為無效,或者單純通過自身要求無法實現質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當事人損害自身債權的不當行為予以撤銷,或者就質權人行使質權有關事項做出裁判。通過行使代位求償,可以制止出質人損害質權人質權實現的行為。  

(3)對出質應收賬款本身設立的擔保權進行追索。  

如果出質人出質的應收賬款的債權本身附帶著抵押、質押或保證等擔保的情況下,應收賬款的質權人除瞭對應收賬款進行正常追索外,還可以對其附帶的擔保進行追索。  

(4)別除權  

質押的應收賬款作為一種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在出質人破產時,質權人可以主張行使別除權,對處置應收賬款的所得優先受償。  

四、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風險  

金融機構或擔保公司采用應收賬款質押,並不能完全防范融資過程中產生的種種風險。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設定質押申請貸款或擔保,可能對金融機構及擔保公司產生以下風險:  

1、應收賬款的合法性  

產生應收賬款的交易,必須是合法的。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依法成立,與產生該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該基礎合同本身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等情形,該基礎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無效。基礎合同效力喪失,直接導致應收賬款本身就不存在,對此設立的質押也必然無效。  

2、出質人的道德風險  

出質人的道德風險是指出質人惡意將虛假的應收賬款用於質押,造成質權落空。權利虛假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質人在進行應收賬款質押時,所質押的應收賬款已經清償,但出質人惡意隱瞞。二是出質人設立應收賬款質押之後,已經收到瞭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的款項,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質權人權利喪失。  

3、真實性  

應收賬款的出質人即使並非惡意的采用虛假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但在質押過程中,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仍可能使質權人權利落空。比如,以將來產生的應收賬款質押,但出質人未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產生交易,應收賬款也就不能按時產生;或者,應收賬款是存在的,但發生的數量發生變化,使質押的應收賬款不能完全覆蓋債權等等,再者,出質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之間,還存在著應付賬款,從而使應收賬款發生沖銷,使應收賬款不再存在。  

4、時效性  

質押的應收賬款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則變成自然債務,不能獲得勝訴權。  

5、出質人違約或第三債務人抗辯  

出質人對於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義務基礎上的,即出質人必須根據基礎合同的約定,履行發送貨物、提供服務或資產之後,才能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產生債權。如果出質人沒有履行上述義務,或者履行義務存在暇疵,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合同法》具有抗辯權,即應收賬款債務人可以就出質人交付貨物瑕疵或者出質人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提出抗辯。  

6、稀釋風險  

如果應收賬款出質人對提供的貨物進行折扣銷售,或者發生退貨等情況,則質押的應收賬款與最終實際應付價之間會產生差額,造成應收賬款的稀釋,對應收賬款的權利人產生風險。  

7、第三債務人延誤履行或履行不能  

如果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違約,不按時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破產、解散等事項,致使應收賬款事實上無法收回,則應收賬款權利人的權利也就相應喪失,造成風險。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及擔保公司既要充分發揮應收賬款質押的作用,又要清醒地認識到因此產生的各種風險,並加以防范,使應收賬款質押制度能夠更加有效地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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