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規范“錢生錢”的遊戲規則 |
——解決民間借貸案件上升趨勢之對策分析 編者按 2007年以來,受國內貨幣政策調整和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發展面臨困境,反映在法院審判工作上就是民商事案件大幅上揚,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迅速上升。此類案件呈短時間集中爆發和連鎖性湧現態勢,且體現出一些隱患性特點,對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亟須引起高度重視。央行去年發佈《2008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首次表態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有專傢指出,民間借貸合法化是必然趨勢,但遊戲規則是否完善將決定其成敗。 民間借貸的發展是市場主體自發進行制度創新的結果,它的活躍是整個社會投融資體制和金融結構矛盾在這一領域的集中表現,在客觀評價民間借貸活動並試圖對其進行規范時,我們必須將其置於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風險、優化投融資環境的視野中辯證、通盤考慮,要根據不同形式的民間借貸活動,清晰界定其風險性質,本著“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疏堵並舉、促進規范、打擊犯罪”的指導思想,實現對民間借貸活動的引導、規范和提升,從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立法完善] 走出“灰色地帶” 長期以來我國對民間借貸市場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幾乎都是為瞭規避政府行政管制而出現的。當前“三農”與中小企業融資難而民間融資供需旺盛,民間借貸以其“灰色”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金融“二元”格局,因此,完善立法,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對於充分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有益的補充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應針對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抓緊制訂《放貸人條例》,可以參考我國香港地區的《放債人條例》,對放貸主體、房貸對象、利率以及放貸人索債方式、貸款宣傳等作出具體規范,並健全相關金融制度,對民間借貸的資金投向、風險防范措施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加以規范,維護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訴求,為正常的民間借貸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推動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運作,引導民間資金的健康流動。 需要擯棄與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的傳統管制觀念,修改或廢除那些不符合金融市場內在發展規律的規定,合理界定合法、非法融資的界限,將民間金融活動盡可能納入信用可控的范圍,鼓勵合法民間借貸彌補金融機構的不足、促進社會資金合理流動,並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當然,民間借貸問題的有效解決,還需要相關制度的配套,如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個人與非法人組織破產制度以及利率的市場化改革等。 [金融創新] 融資渠道應當多樣化 雖然2008年以來,金融政策有所放寬,但引導和推動銀行等金融機構繼續深化金融改革,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開發符合中小企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仍然任重而道遠。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嚴重依賴銀行貸款。但由於中小企業資產規模較小且變動較大,整體素質不高,加之確有一些中小企業把逃避債務責任作為資本原始積累的手段,因而在進行融資評估時,銀行對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和信用信心不足。尤其當國傢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時,銀行更是普遍收緊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致使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萎縮,資金周轉不良,企業發展面臨困境。2008年5月8日,銀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瞭《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允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以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此政策的出臺,猶如為目前環境下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註入瞭一劑強心針。 [綜合監管] 監測網絡掌握實時動態 應從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社會穩定的角度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力度,既要充分發揮契約治理機制等在民間借貸風險自控方面的作用,為民間借貸的自我發展和完善創造寬松的條件;也要深刻認識當民間借貸活動從“人格化交換”向“非人格化交換”轉變時風險性質發生的變化,政府需要從維護全社會公眾權益的角度審視民間借貸活動的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為民間金融活動的引導和規范工作指明方向。 建立民間借貸監測網絡,關註掌握實時發展動態,根據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對監測網點的密集度進行差異化設置,及時更換不符合監測條件的對象,保持動態監測;將發生形式、資金額度、利率水平、交易方式、資金用途、還款情況等一一納入,定期匯總分析;建立民間借貸風險預警機制,適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同時,加強對擔保公司、信息中介等經營機構的日常監管,整頓超范圍經營,對乘人之危而攫取暴利的高利放貸行為予以打擊和取締;嚴厲打擊賭博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與高利貸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應對] 探索專業化審理機制 法院應當從自身審判職能出發,積極探索和建立專業化審理機制,不斷提高案件承辦法官的專業化水平,靈活運用政策和法律,通過審判職能的行使,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的司法監控,創造良好的司法金融環境。 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當前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現,不少企業倒閉引發連鎖訴訟,容易造成“羊群效應”引發集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法官應強化大局意識,在處理一時資金周轉不靈的經濟糾紛時,要慎用財產保全措施,堅持“放水養魚”的原則,加大調解力度,力爭以分期付款等方式解決糾紛,爭取雙贏、多贏,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剛性手段搞垮本可生存和發展的企業。多適用司法重整與和解程序,支持優勢企業以兼並、重組、控股等方式延伸產業鏈,增加核心競爭力。 加強調研,積極應對。面對金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調研,審時度勢把握好審判尺度。實踐中有的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對其法理性質缺乏深層次的思考,沒有意識到民間借貸是一種不完全保護的民事權益,忽視對借貸交付行為的審查,機械地適用證據規則,單純把借條視為首要定案依據,使法院在某種程度上充當瞭非法借貸合法化的“幫兇”和“槍手”。 法院既要保護正當的民間借貸,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為,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針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及高利貸的界定、賭債及虛假訴訟的識別等當前審判工作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要通過加強審判業務指導、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確定裁判規則,及時統一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對債務人下落不明或不到庭應訴的案件,適用缺席判決時要嚴格掌握借貸關系明確這一前提。必須堅持法官主動審查與當事人舉證相結合的做法,積極應用測謊、鑒定等輔助技術手段,加強對較大金額經營性借貸的主動審查,尤其應加強對出借人出資能力和交付事實的審查,查明借貸關系的實質,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避免機械司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增強聯動,強化防范。法院在做好自身審判執行工作的同時,還應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努力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作用,共同促進金融市場有序、規范發展。發現有引發系統金融風險可能的,做好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把握金融監管秩序全局概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的防范。對於勞資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加強與勞動保障等政府部門的聯系與配合,最大限度減少因各方利益沖突導致的社會不和諧因素。 加大對非法融資的打擊力度,主要對借貸資金來源及用途進行判斷,對與洗錢、賄賂、賭博等違法行為相關聯的非法融資,在認定借貸行為無效的同時,加大對相關責任人的懲處力度,對有證據證明有高利貸、賭債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工商部門通報情況。 |
2013年11月21日星期四
誰來規范“錢生錢”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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