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星期日

二手房設有抵押貸款 買房人無奈代為償還



二手房設有抵押貸款 買房人無奈代為償還


















二手房設有抵押貸款 買房人無奈代為償還



程某與吳某簽訂購房協議,約定購買吳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交完定金後,程某積極與吳某聯系,但吳某一直不肯履行合同。程某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履行合同,並自願代吳某還清銀行的貸款。經審理,崇川法院於昨日判決被告吳某在程某代為還清銀行貸款後十日內協助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程某與吳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約定吳某自願將坐落於南通市區一套房屋出售給程某(該房設有銀行抵押貸款36萬元),成交價為人民幣48萬元,協議簽訂時程某支付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同時程某支付房款38萬元,餘款在交房時付清。協議簽訂後,程某向吳某支付瞭定金8萬元,但吳某一直同意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且拖欠該房到期的銀行貸款不還。開庭時,吳某沒有出現在法庭,根據法律,法院視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並將對其進行缺席判決。法院還同時追加銀行參加訴訟。原告程某明確承諾願意代為還清銀行所欠貸款,銀行表示同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案涉房屋上設有抵押,抵押期間,房屋所有人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方能轉讓該房,但如購房人同意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房屋買賣協議可以繼續履行。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吳某在原告程某代為清償房屋貸款並支付剩餘房款後協助程某辦理該房的過戶手續。


通訊員 朱尉賢 記者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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