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星期一

自書借據簽“小名” 拒不還款成被告

自書借據簽“小名” 拒不還款成被告

自書借據簽“小名” 拒不還款成被告


 

以“小名”向借款人出據欠條,並妄圖以此推卸還款責任的張某最終還是低下瞭頭。92日,江西省新幹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被判令償還原告羅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20088月,原告羅某與被告張某經朋友李某介紹相識,同年10月,被告張某由於經商急需資金周轉,遂向羅某借款10000元,20091月,張某向羅某歸還借款3000元,餘款7000元由張某於2009130以張老三的名義(系張某小名)向羅某出據欠據一張,欠據載明,今欠到羅某人民幣7000元,月息為千分之十,在2009年底前還清。借款到期後,羅某向張某追索上述借款本息,但張某以羅某所持欠據上署名的張老三與其無關為由拒絕償還。羅某出於無奈,遂於20106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立即償還尚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張某小名張老三,有證人李某及被告張某居住地村委會幹部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在訴訟過程中,經司法鑒定,原告所持欠據確系被告張某書寫,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張某長期拖欠原告羅某借款不還,顯屬不當,故本院對於原告羅某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7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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