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借據簽“小名” 拒不還款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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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名”向借款人出據欠條,並妄圖以此推卸還款責任的張某最終還是低下瞭頭。9月2日,江西省新幹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被判令償還原告羅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2008年8月,原告羅某與被告張某經朋友李某介紹相識,同年10月,被告張某由於經商急需資金周轉,遂向羅某借款10000元,2009年1月,張某向羅某歸還借款3000元,餘款7000元由張某於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張某小名張老三,有證人李某及被告張某居住地村委會幹部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在訴訟過程中,經司法鑒定,原告所持欠據確系被告張某書寫,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張某長期拖欠原告羅某借款不還,顯屬不當,故本院對於原告羅某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7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 推薦閱讀: 大額借款 僅憑借條能否有效來源:新民網 編輯.. 讓民間借貸從“灰色”走向“陽光”來源:河南商報 編輯.. 民間借貸日漸火熱 規范化是大勢所趨來源:河北新聞網 編.. 高利貸老板因非法拘禁獲刑來源:武漢晚報 編.. |
2013年9月16日星期一
自書借據簽“小名” 拒不還款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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