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鄰居67萬犯詐騙罪入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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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的李華堅稱自己從5位鄰居那弄來的67萬元是“借”,但是,閔行檢察院通過大量走訪調查發現,案件並非其所說“簡單”。昨日,隨著閔行法院審判長敲響法槌,這起“零口供”案件終於畫上圓滿句號:李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04年至2005年,李華以要投資服裝生意、丈夫參股的橡膠廠急需資金周轉等理由,陸續從5位鄰居那兒“借”到瞭67.5萬餘元,但是,在鄰居多次前往討債時,李華卻多次搬離原住所“人間蒸發”瞭。最終被找到後,李華又以所“借”錢款已被用盡、無力償還為由拒不還款。 2008年9月3日,李華被舉報而案發,但是,不論是面對公安機關的調查,還是面對檢察院的詢問,她堅稱自己與鄰居間是“借貸”的民事糾紛,“充其量也是債務糾紛,不能以詐騙定論”。 然而,閔行檢察院在調查中發現,事情並非李華所說的簡單。借錢給她的人紛紛反映,李華在“借錢”前,都許諾給高於銀行的利息“回報”,甚至答應如果不按時還款,將把自己在龍柏城市花園的房產給他們。 而李華所編的“借款”理由,並非投資服裝生意、丈夫參股的橡膠廠急需資金周轉等,“她整日出入的是賭博場所,丈夫也沒有參股什麼橡膠廠。而李在龍柏花園的房產也早已被法院查封,她將借得的錢款基本都用於賭博等違法活動。由此,檢察機關認為,李華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行為不屬於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而屬於詐騙關系。 不過,即使在法庭上,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及大量證據,李華仍拒不承認。但盡管如此,並不影響法院審判。閔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確認,並據此作出瞭上述判決。 |
2013年9月15日星期日
男子-借-鄰居67萬犯詐騙罪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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