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回報下的民間借貸 警惕以私募為幌子的融資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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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務院發佈的“國八條”房地產調控措施,央行推行的貨幣緊縮政策的進一步落實,銀行貸款日益嚴格,促使民間借貸異常活躍。
素有國內民間資本風向標之稱的溫州民間資本尤為突出,根據人行溫州市中心之行第一季度對溫州民間借貸檢測結果顯示,一般社會主體間發生的約400比借貸,借貸金額高達5.65億元,通過30個網點檢測到的中介主體借貸,總借貸額為6.47億元;3月末,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綜合利率水平為24.81%,折合月息超過2分。數量龐大、流動活躍、回報豐厚的民間借貸,同時隱藏著形形色色地融資風險,特別要警惕以私募為幌子進行集資的風險。
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在我國金融中常說的“私募基金”也叫“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或者說集合委托理財行為。私募基金,慣常采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即基於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和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的私募基金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收益人(一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通過契約將基金委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產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享,投資虧損也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收取報酬。
在我國現階段,私募基金由於缺乏系統有效的法律法規監管,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根據公安部專項治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私募形式委托理財與非法集資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募集的對象:私募面向特定投資人,“非法集資”對象面向社會一般大眾;
二、募集的人數:私募對象不超過50人,“非法集資”募集人數超過50人;
三、基金資金是否發生所有權轉變:私募基金資金儲存於委托人賬戶,“非法集資”資金由委托人賬戶轉移到受托人賬戶。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理論上對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作瞭區別性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標準不明確,容易成為不法分子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私募基金投資的范圍寬泛,比較典型的有投資房產、企業股權、理財產品等,一旦募集的資金鏈斷開,私募基金行為很容易演變為非法集資,浙江的“吳英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隨著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整,銀行資金緊縮,而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註入,民間資本的需求大大增加,民間借貸異常活躍,借貸利息日益高漲。高額利益的誘惑,催生大量“投資類”機構(如: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公司、寄售公司等),該類機構往往超出在政府相關部門備案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高利借貸活動。“投資類”機構自有資金有限,為瞭充實機構資金,需要向社會大眾募集集資(包括企業和自然人),募集時往往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當該類機構投資失利,資金不能回籠時,企業高管不是“卷款而逃”,就是早已將募集的資金揮霍一空,投資者往往難以追回投資款,存在巨大的風險。
高額回報固然令人心動,但高收入往往伴隨著高風險,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投資方式時,要擦亮雙眼,看清投資項目的真面目,不要被合法外衣掩蓋下的“糖衣炮彈”轟的遍體鱗傷。
民間資本是我國資本市場融資的一種有效方式,在銀行資本緊缺的情況下,扮演著活躍金融市場的重要角色,為我國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作出瞭巨大的貢獻。但在我國現階段,民間資本仍處在一個比較尷尬的位置,有如資本市場的“小妾”,名分上有點不陽光化。仍需政府部門給“民間借貸”一個比較合適的定位,推出相應的引導政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引進專業機構、專業人士從事民間資本的運作,使銀行資本與民間資本形成合力,不斷推動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溫州民間借貸部 谷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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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星期二
高額回報下的民間借貸 警惕以私募為幌子的融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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