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星期一

民間借貸應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民間借貸應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民間借貸應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民間借貸應該選擇怎樣的擔保方式,這讓不少債權人頗為猶豫。債權人小王最近就在保證、質押、定金、抵押這四大擔保方式中徘徊瞭很久。

“其實,明白這四大擔保方式的定義後,就能對此有很好的區分。”杭州蕭然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謝葉定對此一一盤點。

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保證人的身份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謝葉定解釋道:“這是基於誠信,以保證人信譽設立的一種擔保方式。因此,在實際借貸中,如果借款人和保證人客觀上均無力償還借款,則該保證將無法保障出借人實現債權。它還會遇見更大的風險,即保證人和借款人惡意串通詐騙而套取出借人錢款的風險”

那麼,選擇質押又會有怎樣的風險?謝葉定告訴記者,質押(也稱質權)具有因轉移占有而使出借人的債權實現風險降低的優點,但也存在因出借人保管、維護質押物而增加成本,或因質押物貶值而使出借人債權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

“此外,定金具有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債權的特點,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則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可能存在因惡意合同而被詐騙的風險,也可能存在因定金設限而影響債權全部實現的風險。”謝葉定說,相較而言,抵押擔保對債權人比較安全可靠,因為財產抵押之後,並不轉移占有,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繼續使用。

盡管對四大擔保方式有瞭瞭解,謝葉定還是要提醒讀者: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必要時,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為其債務做擔保,並以動產或不動產等財產作抵押。“必須註意的是,抵押擔保應辦理完善的抵押設立登記手續。有瞭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擔保和抵押物的抵押擔保,一旦借款人出現賴賬或無法償還債務,出借人便可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挽救自己的合法權益。”謝葉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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