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星期三

維護動產占有公信力 善意收當應予肯定

維護動產占有公信力 善意收當應予肯定

維護動產占有公信力 善意收當應予肯定


【導讀】。動產以占有作為動產當物的公示方式,典當行也隻能通過當戶對物的占有進行基本判斷,再配合相應的形式審查,如果不能發現該當物為贓物的,就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不應該苛責典當行具有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同樣的識別能力。

2001年國傢經貿委規定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中,曾對典當行收當贓物的問題提出瞭解決辦法,“典當行收當贓物,如經公安機關確認為善意誤收的,原物主應當持當物所有權證據辦理認領手續,按典當行實付當金數額贖取當物,但可免交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首次區分瞭典當行收受贓物的善意與惡意之分,也即收當瞭贓物,如果是惡意收當,依法由失主無償取回原物,如果是善意收當,失主也可依法取回原物,但必須按當金數額給予典當行補償。但是到2005年商務部重新修改頒佈《典當管理辦法》時,將收當贓物的處理仍規定為“對屬於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依照國傢有關規定處理”。而事實上否認瞭善意收當制度。 

筆者認為,在典當立法中應當肯定善意收當制度。動產以占有作為動產當物的公示方式,典當行也隻能通過當戶對物的占有進行基本判斷,再配合相應的形式審查,如果不能發現該當物為贓物的,就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不應該苛責典當行具有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同樣的識別能力。事實上,在典當業中承認當物善意取得制度,將有助於維護動產占有公信力,並有助於實現當物流通、保障典當交易安全的社會功能。 

典當作為一種融資擔保方式,滿足瞭中小企業及市民個體貸款的需要,近年來得到瞭巨大的發展。但由於我國《物權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典當制度,使得政府對典當行業的管理及法院對相關糾紛的處理隻能依據《典當管理辦法》。但由此帶來的問題是,作為效力位階下層的《典當管理辦法》與《物權法》在流質條款上產生瞭激烈的沖突。理論上,依據《物權法》,流質條款應予以禁止,但這將導致“典當”空有其表。並且,目前的司法實踐也傾向於對標的物為小額動產的典當合同承認流質條款的效力。結合國外先進立法例,筆者認為,典當行業高速發展的事實及民間資金借貸旺盛的需求,迫使我們不得不考慮設立專門的典當法以規制典當行業。而其中,對流質條款的有條件肯定、對典當行業經營范圍的重新界定及對善意收當制度的合理設計,是需要著重考慮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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