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當鋪變相收高利被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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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報道,花蓮市某當鋪潘姓業者,利用民眾不熟悉法律和急需用錢的心態,向典當人收取4到9分不等的月息,違反“當鋪業法”且涉及重利罪,被警方函送花蓮地檢署偵辦高利。 花蓮縣警局今年初破獲1起暴力討債集團,發現當鋪潘姓業者曾委托該集團收款,於是展開追查,上月底持搜索票前往當鋪搜索,查扣被害人質押借款的本票、當票等物證,估計被害人多達百人。 警方表示,業者利用民眾不熟悉法律或急需用錢的心態,每月向典當人收取4%到9%,目前已有52人到案說明,業者的不法所得還在估算中。 潘姓業者辯稱,費用是每月利息加上典當物的“倉棧費”,才會這麼高。警方強調,“當鋪業法”規定,典當借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0%,換算月息每月是2.5%,每3個月為1期的“倉棧費”也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5%,業者行為等同變相加息,有重利罪嫌移。 警方指出,按業者計息方式計算,典當借款的年利率高達48%到108%,遠超過法律規定,且潘某見對方老實、不熟法律,等被害人再次登門典當時,就會增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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