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業宜回歸金融監管 |
據統計,截至2009年末,我國正常經營的典當行共135傢、分支機構45個、全部典當企業註冊資本為21.12億元,典當總額為272.43億元。而最近三年,上海法院審理的典當糾紛一審案件已達百餘件。專傢建議盡快推進典當業立法進程,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方式,更好地促進典當行業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缺失帶來不利影響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日前發佈的“2010年度金融審判系列白皮書”中指出,典當作為市場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至今遊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不利於金融市場有序發展。由此,建議進一步突出典當行的金融特性,由具有金融監管職能的部門統一監管。 據瞭解,1994年,國務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監管意見》明確指令將其劃歸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監管,監管部門將其定位於“特殊金融企業”。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監管典當行後,國傢經貿委將典當行定位於“特殊的工商企業”。2003年,典當行改由新組建的商務部監管,商務部將之定位於“非銀行特殊金融機構”。業內人士評論,“雖然有監管部門,但並未像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那樣實行嚴格的審慎監管。” 金融監管缺少,會帶來哪些不利影響?上海高院民五庭副庭長王國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一是不具備典當經營資質者非法從事典當行業。二是成為掩蓋企業間非法借貸的幌子。三是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易引發群體性矛盾糾紛。”此外,王國軍表示,“有些典當行利用交易上的優勢,實施不誠信、不公平的交易行為。如《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但在實踐中,典當行預扣當金利息的做法普遍存在。當戶在急需資金的情況下,對典當行‘乘人之危’的行為隻能被迫接受。有些典當行還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當戶續當,收取名目繁多的綜合管理費,嚴重損害當戶利益。” 盡快出臺專門的典當法目前,與典當行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仍停留在最高法院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出臺的少量司法解釋,及商務部制定的《典當管理辦法》,立法層級較低且內容陳舊。2010年,在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中,將典當立法作為“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之一。王國軍建議,“立法機關及早出臺專門的典當法,正確界定典當行為的法律特質,厘清典當行和當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監管的主體和方式,以此進一步推動典當行業的健康發展。” 其實,上海也曾謀求典當業地方立法,希望直接推動當地典當業發展。在去年的上海“兩會”上,14位市人大代表遞交瞭建議制定《上海市促進典當業發展條例》的議案,提出地方典當立法側重於促進行業發展,強化政府服務職能,推動政府給予政策及財政稅收的支持。但經過一年多對典當企業的深入調研後,對於是否進行“地方立法”,還需進一步研究。參與調研的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有關部門已調整瞭思路。如果是制定促進典當業發展的政策上的相關規范,可由地方來實施。但一旦涉及民法規則,就超出瞭地方立法的范圍。” 不過,總的來說,加快推進立法進程,促進行業的規范發展,對於充分發揮典當快速融資的作用,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有著重要的意義。 |
2014年7月20日星期日
典當業宜回歸金融監管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