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有關的典當小故事:荊釵不值錢,亦能作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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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習俗上的講究

古代法律並不規定聘財的種類、規格、數量,隻要求是有形的物件就可以。可是民間並不認同,無論貧富貴賤,雙方的傢族總要從經濟利益角度對婚姻的締結進行衡量。出嫁女兒,畢竟是獲取一筆資金的重要途徑。

從明清小說一些有關婚姻的故事來看,當時社會普遍認可下聘即成訂婚的原則。但是聘禮必須要有一定的現金數量。比如明代小說《拍案驚奇》卷之十“韓秀才乘亂聘嬌妻 吳太守憐才主姻簿”,講的是明朝嘉靖初年,有一年浙江世面上傳出謠言,說是皇帝要在浙江“選秀女”擴充內宮。浙江各地有女兒的人傢都急著找人傢訂婚來逃避。臺州有個窮秀才韓子文,被開典當的徽州人金朝奉看中,拉來當女婿。韓子文將自己歷年積攢的教書“束脩”銀子,買瞭些“衣緞首飾”,和著一些“現銀”,總共大約五十多兩銀子作為聘財,送到金朝奉傢。金朝奉覺得他“禮不豐厚”,但也隻得收下。

《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十“瘞遺骸王玉英配夫 償聘金韓秀才贖子”裡提到,黃翁為養子聘妻,花去“下聘之資也有四十金(即四十兩銀子)”,要求親生父親償還此筆聘財後才可以領回兒子。

另一部明朝小說《型世言》第三回“悍婦計去孀姑 孝子生還老母”,提到為娶一位四十多歲的寡婦,吝嗇的桐鄉綢緞商人章必達,“肯出半斤銀子(八兩白銀)”為聘財。第十九回“捐金有意憐窮 卜屯無心得地”裡,媒婆為窮農戶議親,“一個二婚頭,也得八九兩,她須是黃花閨女,少也要十二兩”。

總之,聘禮總是需要一定量的現金,中等人戶、小戶人傢,一般是在十幾兩到幾十兩銀子之間。按照當時一般物價,一個單身漢一年的生活費用大約要十幾兩銀子,因此聘財大致相當於一個單身漢幾年的生活費用。這種強大的民間習慣,使得劇作者們在改編《荊釵記》這部名劇時,不得不加入錢載和偷贈彩禮銀兩的情節,來適應觀眾的“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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