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手上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
|
有人向你借錢,還拉來一個公司作擔保,千萬記得要作出擔保的公司提供該公司章程,或到工商行政部門查清該公司的章程。昨天,市民徐先生來電反映,他就是因為沒有註意這些細節,碰到瞭麻煩事。
事情始於今年3月9日,鮑先生向徐先生借瞭2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鮑先生向徐先生借款20萬元,由振民印刷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提供擔保。到該還錢的時候,徐先生向鮑先生催討20萬元卻沒瞭下文。徐先生很氣憤,跑到秀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鮑先生立即支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時,振民印刷公司和朱先生要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鮑先生與振民印刷公司均應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振民印刷公司承擔的是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而對於徐先生訴請要求振民印刷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則駁回瞭。這是為什麼?
辦案法官說,本案中的被告振民印刷公司的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振民印刷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亦載明: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但是,振民印刷公司為鮑先生提供擔保,恰恰沒有以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的形式通過,隻是在擔保合同上加蓋瞭一個公司印章。”辦案法官說,這樣的擔保顯然是無效的。另一方面,由於振民印刷公司存在未按公司章程做事的情況,有過錯,因此,也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辦案法官提醒說,公司擔保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提供擔保應以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的形式通過,在公司提供擔保時還應附公司內部會議決定提供擔保的決議,否則擔保無效,易造成債權人不必要的損失。
|
2013年9月5日星期四
你手上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