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中小企業反擔保可用土地抵押 |
核心提示 對於揚州眾多中小企業來說,起步期的資金缺口是困擾其發展的重要因素。記者昨天獲悉,為更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針對企業利用其土地使用權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的要求,我市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揚州市中心支行、揚州市中小企業局聯合發佈瞭規范反擔保土地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同時意味著,揚州將對擔保公司放開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到擔保公司的權利。 新政:中小企業反擔保可用土地抵押 背景目前,江蘇省對企業土地使用權放開抵押的城市包括鹽城市、江陰市、丹陽市、溧水縣等地,而揚州之前隻對持有金融許可的單位辦理土地證抵押登記手續,對擔保機構和典當行並不辦理。 解讀揚州中小企業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擔保能較好地轉移銀行風險,拓展銀行業務,能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提供便利,是企業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的又一重要渠道。特別是企業向銀行貸款,擔保公司進行擔保,企業利用其土地使用權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的反擔保行為,既充分盤活瞭土地資產,又可以較好地防范金融風險。 解讀: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可抵押 背景我市對反擔保土地抵押登記有何規定?記者瞭解到,由於反擔保的合法、規范與否事關擔保人的追償權能否實現,因此這項工作有不少要求,比如土地抵押登記的對象不包括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等。具體是這樣規定的:作為反擔保物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應是依法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及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作為抵押登記對象。 對於土地抵押登記的主體,在反擔保土地抵押登記時,申請人為反擔保人和作為擔保人的擔保機構,反擔保人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物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是債務人本身,也可以是願意提供擔保的其他土地權利人。擔保人是抵押權人,銀行既不是抵押權人,也不是申請人。 解讀企業在申請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權利證書、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債務人與銀行簽訂的貸款主合同和擔保合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通知書、抵押雙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值得註意的是,土地抵押雙方在申請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時,任何部門不得指定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進行強制性評估,在登記程序上,盡可能簡化。 |
2013年10月17日星期四
新政:中小企業反擔保可用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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