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星期五

妻子不償還原夫妻債務遭起訴 再婚丈夫無辜受牽連

妻子不償還原夫妻債務遭起訴 再婚丈夫無辜受牽連

妻子不償還原夫妻債務遭起訴 再婚丈夫無辜受牽連


 

近來,40多歲的李先生很是心煩,結婚不到一年,妻子已經去世的前夫莫名其妙地冒出5萬元債務,債權人起訴至法院要其共同償還。這筆意外飛來的債務李先生有義務買單嗎?近日,濱湖法院審受理瞭此案,判決該債務由李先生的妻子個人償還。

2008年初,先生在一場車禍中意外身亡,妻子女士沉浸在喪夫的悲痛中久久不能走出陰影。一年後,經好友介紹,她邂逅瞭風趣幽默的先生。得知女士的遭遇,先生對其倍加呵護,兩人於20097月組建瞭新的傢庭。

新婚後,女士意外接到一名自稱是其前夫好友先生的電話,稱先生2007年曾向其借款5萬元,要求女士償還。女士對先生素有耳聞,加之對方手中有前夫的借條,還有親戚見證,其便口頭答應會盡快還清。因女士遲遲不肯兌現債務,先生屢次上門索債,均無功而返。

眼見著欠條就要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女士遲遲不肯還錢,2009年底,先生將女士邀到此前借款的見證人——女士的姨父傢中,要求女士重寫一份借條確認債務。女士百般不情願,但欠債的事實無法抵賴,在先生和見證人的再三要求下,女士草草書寫瞭借條,但落款時拒絕將其寫為借款人,隻認可自己是債務擔保人。先生要求其重寫,遭到女士的拒絕。

先生依據這份借條起訴至法院,認為女士確認借條後,成為新的債務人,是女士再婚後所欠債務,應認定為其與先生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將先生也列為被告。

女士則堅稱沒有向張先生借款,對這筆債務毫不知情,並表示其所書寫的借條也是在先生的糾纏下,迫於壓力寫的,其效力不能等同於書證原件,不應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而在先生向法庭出示瞭先生生前書寫的借條原件後,女士見無從抵賴,隻好當庭確認瞭借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女士出具的借條在與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這是對前夫所欠債務的確認,應當屬於薛女士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能認定為是女士再婚後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法院最終判令該債務由女士個人單獨償還。

承辦法官認為,依據該借條確認的內容,隻能認定為是對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債務的再次確認,故先生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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