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40多歲的李先生很是心煩,結婚不到一年,妻子已經去世的前夫莫名其妙地冒出5萬元債務,債權人起訴至法院要其共同償還。這筆意外飛來的債務李先生有義務買單嗎?近日,濱湖法院審受理瞭此案,判決該債務由李先生的妻子個人償還。
2008年初,郭先生在一場車禍中意外身亡,妻子薛女士沉浸在喪夫的悲痛中久久不能走出陰影。一年後,經好友介紹,她邂逅瞭風趣幽默的李先生。得知薛女士的遭遇,李先生對其倍加呵護,兩人於2009年7月組建瞭新的傢庭。
新婚後,薛女士意外接到一名自稱是其前夫好友張先生的電話,稱郭先生2007年曾向其借款5萬元,要求薛女士償還。薛女士對張先生素有耳聞,加之對方手中有前夫的借條,還有親戚見證,其便口頭答應會盡快還清。因薛女士遲遲不肯兌現債務,張先生屢次上門索債,均無功而返。
眼見著欠條就要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薛女士遲遲不肯還錢,2009年底,張先生將薛女士邀到此前借款的見證人——薛女士的姨父傢中,要求薛女士重寫一份借條確認債務。薛女士百般不情願,但欠債的事實無法抵賴,在張先生和見證人的再三要求下,薛女士草草書寫瞭借條,但落款時拒絕將其寫為借款人,隻認可自己是債務擔保人。張先生要求其重寫,遭到薛女士的拒絕。
張先生依據這份借條起訴至法院,認為薛女士確認借條後,成為新的債務人,是薛女士再婚後所欠債務,應認定為其與李先生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將李先生也列為被告。
薛女士則堅稱沒有向張先生借款,對這筆債務毫不知情,並表示其所書寫的借條也是在張先生的糾纏下,迫於壓力寫的,其效力不能等同於書證原件,不應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而在張先生向法庭出示瞭郭先生生前書寫的借條原件後,薛女士見無從抵賴,隻好當庭確認瞭借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薛女士出具的借條在與李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這是對前夫所欠債務的確認,應當屬於薛女士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能認定為是薛女士再婚後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法院最終判令該債務由薛女士個人單獨償還。
承辦法官認為,依據該借條確認的內容,隻能認定為是對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債務的再次確認,故李先生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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