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及點評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近三年涉及藝術品的合同糾紛進行調研,發現該類糾紛正呈現類型多樣、金額巨大的特點,糾紛涵括瞭保管合同、運輸合同、買賣合同、拍賣合同等案由,最大的訴爭金額高達400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選取其中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點評,希望能對藝術品的市場規范提供借鑒。 案例一: 【案情】 趙先生向徐先生出示瞭一幅畫作,並稱該畫作為當代著名畫傢的真跡,徐先生以14萬元的價格購買瞭該畫作。一次偶然的機會,徐先生找到畫作畫傢,經畫傢鑒別,徐先生購買持有的畫作非畫傢本人所畫,系偽作。徐先生將趙先生告上瞭法庭,趙先生辯稱涉案的畫作與實際交付的畫作並非同一件。 【法官點評】本案涉及兩個爭議焦點:一方面,賣傢是否要對畫作的真偽負責。在藝術品買賣中最主要的行規是:錢貨兩清,不包不退。即藝術品買賣一般不涉及退換貨問題,賣傢一般不對藝術品的真偽負責。但是在本案中賣傢趙先生做出過相應的保真承諾,那麼在確認藝術品為贗品時,買傢可以以欺詐、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等為由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另一方面,關於畫作同一性問題。經法院審理認為,徐先生就其主張提供瞭錄音證據及證人證言予以證明,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而趙先生對其對自己提出的質疑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故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院建議在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都應該註意收集相關證據,通過對藝術品進行拍照攝像、制作標記標號等方式,明確交易物品的特征,避免以後對藝術品的同一性產生爭議。 案例二: 【案情】 李先生是一名書畫收藏愛好者,曾將自己收藏的百餘幅書畫存放在好朋友王先生的倉庫中。為瞭償還欠款,李先生要求取回書畫,卻遭到拒絕,王先生否認曾代為保管書畫。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卻因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持有瞭自己的書畫而敗訴。一年後,得知王先生要將自己的藏品交易,李先生及時趕到交易現場,阻止瞭交易,並將藏品取走。李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王先生拒還藏品而造成瞭借款損失請求賠償。 【法官點評】 藝術品屬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不需要登記,流轉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而收藏藝術品的多為文人雅士,註重一諾千金的口頭承諾,不喜歡訂立書面合同,即使形成有關字據,也通常言簡意賅。糾紛產生時,難有直接證據證明法律事實,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第一次訴訟時,李先生正是因為缺少證據導致敗訴。因為李先生獲知情況,及時阻止瞭書畫交易並將書畫收回,一方面為重新訴訟獲取瞭證據,更為重要的是,防止瞭書畫交易至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後出現無法追回的後果。 案例三: 【案情】 郭先生參加全國中國畫作品展,委托某知名物流公司將畫作運輸給畫展組織方。為方便運輸,郭先生將畫作裝裱,放入PVC管內,並用塑料包裝帶和膠帶再次包裝。畫展組織方簽收貨物後發現PVC管的一端已經開啟,管內沒有畫作,遂電話告知郭先生並出具瞭書面證明。郭先生認為畫作是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將物流公司起訴至法院,並索賠畫作丟失損失7萬元。 【法官點評】 從填寫的運單顯示,郭先生支付運費35元,沒有在是否保險或保價、聲明價值處填寫內容。根據運單背面的約定,寄件人未辦理保險或保價的交寄物發生丟失或破損等,承運人最高按本票運費的3倍賠償。雖然上述條款為格式條款,但因物流公司已經采用標粗字體進行瞭提示,並在運單正面提醒郭先生仔細閱讀條款,應當視為物流公司已經采取瞭合理方式提請郭先生註意運單條款,相應條款應屬有效。又因為郭先生未對運輸的畫作進行保價,依據運單約定,物流公司隻需要以運費的三倍賠償郭先生的損失。 推薦閱讀: 關於舉辦民品典當培訓交流會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19 中國典當聯盟網qq群公告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15 關於第四屆“點對點”典當法律技巧單項培訓錄音下載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6-08 關於《典當縱橫》6月刊發送的通知作者:中國典當聯盟網2012-07-04 |
2013年10月22日星期二
藝術品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及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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